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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12-30 13:45来源:四川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危险废物水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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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四川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德阳市东慈激光切割机电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2022年7月27日,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德阳市东慈激光切割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旁仓库内,混合堆存了7.87吨建渣、废油漆渣等废弃物。经调查,该废弃物中的废油漆渣系喷涂生产线产生,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废油漆渣进行规范贮存。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广安市邻水县俊源养殖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7月14日,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邻水县俊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抽水泵将蒸发处理设施旁半圆形收集池内的粪水通过原蒸发设施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87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邻水县公安机关。

案例三

广安市四川九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2022年2月23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九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向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废铅蓄电池12批次共412.571吨,获利11.75万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没收违法所得11.75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岳池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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