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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坚持“提前处置、预防为主”的预防处置原则和“区域联动响应”“以事发地所属人民政府为主”的预警应急响应原则。
4.2 预防预警响应分级
预防预警响应分为预防响应和预警应急响应两部分。其中:预防响应为一个等级;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3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预防通知时,启动健康防护预防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Ⅰ级响应。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 预防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预防预警响应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预防或应急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预防预警通知要求,落实预防预警响应措施,强化督促检查,以达到预防预警响应目标。
4.4.1 一级预防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责令其落实,对拒不执行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自主采取轮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绕城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3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增加对重点企业、各类工地等的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总体要求: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总体要求。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以上。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按以下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责令其落实,对拒不执行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全市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运输和露天作业;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重点工业企业单位采取轮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
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绕城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按以下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全市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全市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全市每日8:00-20: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8:00-18:00油罐车卸油作业。
重点工业企业单位采取轮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
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增加重点企业、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巡查频次,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公交线路减免乘车费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市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总体要求: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总体要求。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20%以上。
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全市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4.4.4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公交线路减免乘车费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市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中心城区建成区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总体要求: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总体要求。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30%以上。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全市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
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绕城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5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4.4.5 特别说明
(1)所有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应急减排措施或年度应急减排清单载明的减排措施,由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文件确定具体执行的应急减排要求。
(2)非货运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从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的次日起执行。
(3)在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民生保障车辆和企业大型通勤车、公交车、营运出租车、纯电动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4)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使用电力作为能源的锅炉可不采取预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抢险工程和民生工程,以及保障抢险工程和民生工程原料供应的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厂可不采取预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
(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进行调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
4.5.2 报告时限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在启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0.5小时内上报至市政府,1小时内上报省专项工作小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5.3 事件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及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将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州)政府的情况沟通。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若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有涉外影响的,由市经济合作外事局负责通报。
4.6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对未来24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或授权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检查考核
5.1 督导检查
5.1.1 督导检查主体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通知发布、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5.1.2 督导检查内容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检查记录等方式,重点对预防预警通知发布、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 情况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并适时通报。
5.2 社会监督
5.2.1 社会监督途径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络平台、心连心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
5.2.2 社会监督处理
对于群众举报的情况,由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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