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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发布

2023-01-06 10:41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乐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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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告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轮应对工作信息。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2 总结评估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对全年每一次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及时修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年度的总结评估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和气象预报人员素质的能力培养,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能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要完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一体化监控体系、网格化监测网络,完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向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4 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所需资金,按照乐山市生

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设置预备费予以保障。

7.5 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考核奖惩

8.1 目标考核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年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机构的设置、应急方案的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响应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8.2 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地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实施集团和区域限批。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正确引导舆论。

9.2 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清单内企业的操作方案,报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管理机构和市经济信息化局备案。

9.3 预案培训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9.4 预案演练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相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9.5 预案修订

《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组织修订,由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为预防和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实施大气污染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确定,适时进行更新。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中心城区建成区:《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划定范围。

六必须、六不准: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场、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焚烧废弃物。

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百分之百围挡、施工工地道路百分之百硬化、土方和拆迁施工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工地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工地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

三区三县一市:市中区(含乐山高新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峨眉山市。

土石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发布预防预警通知时,要求启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时,某工业企业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乐府办函〔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审判,依法处罚执行环境违法案件。市检察院负责调查处理纪委移交的涉及违法案件,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依法提起公诉。

2.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舆情应对及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通信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3.市委目标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4.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相关收费、价格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6.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有关县(市、区)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减排措施,驻厂督促执行;负责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企业技改和节能减排;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压减冬季和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生产负荷;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协调落实电厂(热电联产)压产、限产,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市经济合作外事局: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8.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组织落实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等学生防护的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9.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10.市民族宗教委:负责禁止香蜡纸钱露天焚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11.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时绕行应急实施方案,参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时绕行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

12.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设置预备费予以保障。

1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因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停产可能造成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矿山开采扬尘应急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矿山开采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作业;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促各地各部门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政、建筑施工工地、搅拌站以及拆迁、拆除等工程扬尘应急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建筑施工工地制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施工作业;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负责重污染天气交通项目施工工地、搅拌站、施工运输车辆以及拆迁、拆除等工程扬尘应急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涉及交通项目的扬尘控制。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等扬尘控制,汽修维修喷涂作业污染控制。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建筑施工工地制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施工作业。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砂石厂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作业;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秸杆禁烧方案。

20.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落实;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市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2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调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向旅游团队、游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和健康防护提示;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诊疗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23.市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因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而限停限产的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限停产期间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24.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配合强化煤炭经营和经营性餐饮单位监管;负责加强锅炉节能减排治理工作。

26.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限行、调控等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27.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28.市城管局: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扬尘控制和垃圾露天焚烧等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单位整治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乐山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29.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等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

30.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31.中国石油乐山分公司、中国石化乐山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分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主动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供应保障及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3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单位),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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