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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针对““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咨询内容:
“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
答复内容: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因此,废水排放到无防渗漏坑塘沟渠内应当认定为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是两种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是渗坑排污行为的界定依据。另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对污水的定义为“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因此,排放的废水只要参与了生产与生活活动,即使其中的水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排入水体后仍会使水体受到污染,仍然属于污水范畴。尽管来信中提到的渗坑废水中的水污染物未超标,也应构成渗坑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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