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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试点完成后主要危废类别的收集贮存需求与能力匹配表(吨/年)
注:现有单位为收集HW49类中的900-044-49,限废镉镍电池,而本次关注的重点是科研院所、学校等产生的实验室废液900-047-49,故目前暂未有收集900-047-49能力。
(五)试点收集时间
试点时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新规定,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四、试点程序
(一)申请试点。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公开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试点意向的申请人对照试点准入要求(见附件1),向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两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承诺书、实施方案(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附件5)。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以提交确认为准。(申请提交地点: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七楼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联系方式:0759-3383695)
(二)审查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试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结合全市小微企业分布的实施情况,初筛试点单位,经公示后确定最终的试点单位。
(三)项目建设。列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四)核查确认。试点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危险废物收集条件后,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后,复函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正常运行。试点单位取得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意见后,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五、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一)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自觉接受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设施要求。试点单位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具、运输车辆等。试点单位的收集贮存设施(含新建、改扩建)应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必须配备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等安全、消防设施。
(三)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试点单位必须履行生态环境、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完善废物进场分析制度;建立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测的管理措施;明确贮存设施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等;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对贮存设施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监测制度等。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四)信息化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过程必须建立台账,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照我市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可溯源监管试点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
(五)服务内容要求。试点单位应与小微企业签订收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内容。试点单位需为其服务的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服务,协助产废单位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开展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和危险废物预处理、申报登记等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危险废物转移服务;有义务将拒不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或拒不按要求开展申报登记工作的小微企业书面告知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六)量化考核机制。由市、县(市、区)每季度对各试点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和《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考核表》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七)退出机制。对运营不规范、属地监管要求不落实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试点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由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予以暂停整改直至取消资质。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并应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环境污染等。
六、鼓励与惩罚措施
(一)鼓励措施
1. 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现场诊断、现场整理、申报指引、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2. 鼓励试点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3.鼓励试点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按照我市危险废物智能化监管试点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二)惩罚措施
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吊销收集许可证:
1.运营不规范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
2.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3.市、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考核不达标。
4.不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5.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牵头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具体负责试点单位准入审查相关工作。
2.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各分局依职责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
3.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核查确认相关工作。
4.局综合执法科负责组织各分局强化试点单位的环境执法相关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各分局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管,每季度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量化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试点单位基本情况、下游处置能力、服务范围和规范化延伸服务执行力、运营管理、价格体系和应急工作等。
6.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二)严格准入管理。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严控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公开审查确定的试点单位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定期开展规范化评估,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落实试点单位退出机制,对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问题的试点单位,将终止其试点工作。
附件1
湛江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准入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二)运输工具要求: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或委托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负责危险废物运输。
(三)设施要求: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技术要求: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五)环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二、其他要求
(六)试点单位遵纪守法,近五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七)截止至本实施方案发布时,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已建成或在建,规划设置在雷州或徐闻的项目除外。
(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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