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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5起典型案例,现公开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9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邢台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生产记录台账和车辆进出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23年3月5日-7日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车辆多次进出厂区进行卸料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问题后,除了常规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外,分别调阅了该公司生产记录台账和车辆进出登记信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二、邢台市某商砼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邢台市某商砼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擅自开工生产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生产车间监控录像的方式,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开工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生产车间监控录像的方式,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准确对案件进行分析,找到精准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判定,符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三、邢台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月3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任泽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对邢台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共建有7台吹膜机,7台制袋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应停用吹膜机4台和制袋机4台,现场仅停用4台吹膜机和3台制袋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任泽区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人技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及时锁定线索并赶赴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四、邢台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停淋膜机1台。执法人员通过调阅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发现,该公司淋膜机自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至检查时,存在用电量,处于生产状态,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施科技执法,人技结合,实施非现场监管,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增强法治意识,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通过调取电量、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方式,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邢台市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年2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建有4台压胶机,其中2台压胶机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停产管控要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人技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及时锁定线索并赶赴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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