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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一批“两打”典型案例(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类)

2023-04-24 08:48来源:湖南生态环境关键词:自动监测数据环境违法犯罪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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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近三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行动要求,利用线上巡查智能分析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暗访、巡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近期查办的4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下旬,邵阳市城区某国控监测点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浓度异常偏高,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通过对点位附近污染源特征排放因子的分析,初步判断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厂)为二氧化硫主要来源。

分析仪空气氧含量参数被设定为18.65%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污染源在线湖南”平台数据,发现该砖厂各项排放数据全部达标。2022年10月22日凌晨,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突击检查,现场采样检测发现该砖厂总排口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标7.44倍、14.06倍,初步判断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上传数据严重失真。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砖厂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冷凝进气口、出气口螺帽被人为拧松,伴热管与取样装置断开,且查实该公司对分析仪空气氧含量参数有修改行为,导致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降低。发现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邵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邵阳市检察院开展专案查办,同步进行调查侦查和现场取证,锁定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查处情况

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

对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邵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目前已对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2名涉案人员、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维)2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案例二 长沙市某制药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造假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私设一根白色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雨水沟排至外环境。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商请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员现场询问,并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雨水沟中两处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分别为14.7和15.1,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4960mg/L和6710mg/L,氨氮分别为6.42mg/L和6.24mg/L。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同步调阅取样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pH值7.45,化学需氧量(COD)85.79mg/L,氨氮分别为1.9mg/L,流量数据为0.001吨/小时。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情形。2023年3月2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当日,长沙市森林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检查发现该企业同时还涉嫌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挖掘办理中。

案例三 永州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县分局立即联合道县森林公安局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与废水进水管相连接,而是将采样管置于白色塑料瓶中(瓶中装有不明液体)进行采样测量,干扰正常采样过程,导致总铜、氨氮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经调查核实,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避免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员工陈某将总铜、氨氮自动监测设施连接废水进水口的采样管拔掉,插入装有经稀释配制好的水样塑料瓶内。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和塑料瓶内配制水样经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总排放口氨氮58.2mg/L、铜0.596mg/L(分别超标0.663倍和0.192倍);塑料瓶内废水氨氮21.5mg/L、总铜0.220mg/L,在线仪器显示氨氮17.51mg/L,总铜0.259mg/L。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陈某实施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2023年3月3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4月3日,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4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执行刑事拘留。

案例四 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收到该线索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联合衡山分局和衡山县公安局赶赴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现场勘察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进样软管插入矿泉水瓶装内自行配制的液体中,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经监测,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38mg/L,氨氮浓度为28.8mg/L,总磷浓度为0.5 mg/L,总氮浓度为29.4mg/L;在线仪器显示COD浓度为23.86mg/L,氨氮浓度为4.922mg/L,总磷浓度为0.34mg/L,总氮浓度为15.55mg/L。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证实,该污水处理厂王某某、周某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2名涉案人员。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一是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监控平台。邵阳市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国控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启动会商研判机制,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

二是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该批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商请公安和检察院提前介入,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有效防范了涉案人员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行为等发生。

三是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频发。该批案件执法人员行动迅速,连夜突击,锁定证据后,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涉案人员羁押归案。呈现了面对环境违法犯罪,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绝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势,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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