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6月16日-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疆将成立“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污染减排、清洁能源替代,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强化区域内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等,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关于公开征求《“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推动解决“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3年6月27日前反馈我厅(书面意见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的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其他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本条例所称“乌-昌-石”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塔城地区沙湾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第十二师。
第三条(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污染减排、清洁能源替代,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强化区域内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等,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治和兵地共治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协作机制。
第四条(统一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扩散规律,制定“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
“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五条(统一监管)“乌-昌-石”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统一政策)自治区严格限制“乌-昌-石”区域内布局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自治区、兵团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统一制定区域内落后产能淘汰行业目录和办法,分类实施,逐步搬迁、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
“乌-昌-石”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等大气重污染项目,新增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的,应当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七条(统一标准)“乌-昌-石”区域内有色金属冶炼锻造、钢铁、水泥、燃煤发电、石油和化工、制药、焦化、稀土、火电、工业涂装等行业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
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按规定时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和特别控制要求。
第八条(统一考核)协调小组负责对区域内地州、兵团师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乌-昌-石”区域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四项污染物。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乌-昌-石”区域单独下达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
“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乌-昌-石”区域内实行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内煤炭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第十一条(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除下列项目外,区域内新建、扩建使用煤炭的项目,应制定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并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前实施完成:
(一)国家规定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符合规定的煤炭替代方案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散煤治理)“乌-昌-石”区域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应当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
“乌-昌-石”区域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十三条(运输结构调整)“乌-昌-石”区域内煤炭、钢铁、建材、矿石、焦炭等大宗物料应当通过铁路、管道等清洁方式运输;确需汽车短途运输的,优先采用新能源货车。
第十四条(车辆清洁化改造)“乌-昌-石”区域推广城市公共服务车辆、货运车辆、铁路运输电气化清洁化改造;新增公交车、市容环卫车、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一企一策)“乌-昌-石”区域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合计1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制定“一企一策”污染治理方案,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企业编制的“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明确重点治理任务,并包含推进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治污设施建设、精细化管控等内容。
“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可以根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际扩大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企业范围。
第十六条(绩效分级差异管控)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兵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重点行业目录外的绩效分级标准,组织“乌-昌-石”区域内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分级进行统一评审。
绩效分级结果作为重污染天气或者特殊时段实施差异化管控的重要依据。
“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免绩效水平先进企业相应减排措施。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级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乌-昌-石”区域内建立兵地统一的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乌-昌-石”区域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同步调整、同步终止。
第十八条(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辖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第十九条(统一错峰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乌-昌-石”区域内建立冬季错峰生产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季节环境容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分时管控要求,按行业分类制定统一的错峰生产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错峰生产或者降低生产负荷。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合法履职)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鼓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没有相应能力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治理。
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相关数据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联合交叉执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乌-昌-石”区域建立兵地执法联动监管体系,组织“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实施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开展随机抽查、交叉互查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协调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交叉执法人员在区域内异地执法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互商机制)自治区、兵团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共同明确“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互商标准、互商主体以及互商意见的处理与反馈等相关内容和程序。
鼓励区域内的州(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兵团师市签订环境合作协议,对项目互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共享、交叉执法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奖励)自治区建立“乌-昌-石”区域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绩效升级、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等激励奖励机制;建立煤改气、煤改电建设费用补贴机制。
第二十四条(约谈)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及其有关部门对“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援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检测)、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中涉及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个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第二十七条(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相关规定实施减排措施的;
(二)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错峰生产或者降低生产负荷的。
第二十八条(拒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企业拒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者超低排放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八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7693万元,水污染防治资金45297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8854万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615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下达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其中水污染防治资金26252万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0381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7193万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65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
现将今年1-7月份市“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如下:1-7月份,全市“十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共495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69项、“一港双城”(城镇化)工作115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5项、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工作57项、推进海洋经济和临港产业发展工作30项、打造教育和医疗康养高地工作50
近年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在贵阳市的支持下,通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着力打好碧水保卫、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举措,纵深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并取得取得切实成效。一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力度
日前,河北环保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全文如下: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冀环办字函〔2018〕245号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环保部门以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战役为抓手,环保工作取得成效。2016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27天,嫩江干流达标率为87.5%。2017年,齐齐哈尔市将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主攻方向,全面实施环境整治。2017年,齐齐哈尔市将以淘汰供热燃煤小锅炉和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供热燃煤
近期海南省海口西海岸污染系列新闻调查报道引发关注和热议。经过深入调查采访记者了解到,海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港澳工业开发区周边居民反映的污染问题,已将港澳工业开发区的环境整治纳入双创工作内容,并在十三五规划中将饲料等废气影响较大的行业列入限制类、不鼓励产业目录。目
针对港澳工业开发区周边居民反映的异味影响问题,从2013年下半年以来,海口市多部门合作,对该片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记者向有关专家咨询,初步判断市民反映的异味是港澳工业开发区及其周边各种气味累积叠加,在一定的气象条件下造成的。下一步海口市将按照双创工作部署,组织力量消除该片区乱搭乱建和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加快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将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着力启动实施《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和主要措施》。据了解,金山地区环境重点整治所涉及的产业核心区域合计约62平方公里。明确要求上海化工区重点推进升级治理和提高精细
“我们将痛定思痛,认真吸取教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行动目标,严格落实责任,不惜代价,重拳出击,争分夺秒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昨日,河南安阳县“蓝天工程”环保行动总指挥部负责人神情严峻地告诉记者。当前,该县把“蓝天工程”环保行动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县四个班子成员全部到分包乡镇督导环境整治工作。11月1日以来,该县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对全县工业企业、河流湖库、重点路段、建筑工地、矿山料场、秸秆堆放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对治污措施不完善、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驻马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明确了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快推动产业结构、
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到2024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5.9%,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PM2.5浓度不高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等重点人任务,以协同控制细颗粒物和臭氧浓度为主线,统筹推进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管控治一体推进,以氮氧化物
近日,河南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以污染防治攻坚10个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快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突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解决影响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浙江省生态环
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3年冶金环保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冶金环保专业委员会刘涛、卢熙宁、程琳。202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其中,《意见》提出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重点推进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受到高度关注。如何系统理解“美丽蓝天”建设?下一步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北京市印发实施《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2024年计划》包括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生态保护行动,共五个部分、百余项措施,更加突出美丽北京建设,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通州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含通州区蓝天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碧水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净土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应对气候变化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生态保护2024年行动计划等五部分内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
近日,2024年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3年江苏省重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新改建“四好农村路”3064公里,完成农村改厕67.8万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1%,建设省级特色田园乡村159个,新建农村生态河道6000公里。毫不动摇抓好长江大保护,持续深化污染治理“4+1”工程,深入实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