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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涉土壤污染和危废

2023-06-26 08:43来源:四川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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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中铁建四川德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违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制度案

近期,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原都江堰市红星电镀厂地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中铁建四川德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上修建了三绕德都段DDTJ10标段项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该地块进行了初调评估,发现该地块东南侧土壤重金属(六价铬、总铬)超标,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和相关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和0.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绵阳市安州区四川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23年2月,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拆解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装置,将粉碎后的三元催化剂进行销售牟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的废三元催化剂、废三元催化装置剥离外壳(沾染有石棉和废催化剂)及废三元催化装置内的石棉均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049-50、900-041-49)。现场查获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约3.9吨,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该公司非法处置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装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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