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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及配套办法的实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震慑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近年来,生态功能逐渐提升,“青山绿水,鸟欢鱼跃”已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美丽风景线。但仍有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隐蔽起来从事违法生产加工,殊不知,法网恢恢。
2023年3月,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常泰街道路边社区日常巡查中发现,一民宅一楼启动间大门、窗户紧闭,且窗户张贴防透视膜。执法人员出于职业敏感性,认为该场所可能有猫腻。
透过门缝隙查看,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为一不锈钢加工点。
经进一步核查,该加工点负责人为康某,主要从事不锈钢门花加工,生产场所内有酸洗槽、碱性槽等生产设备,不锈钢门花酸洗、去油工序后会产生生产废水,未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
鲤城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处。
查处情况
1.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加工点现场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2.该加工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方面因素,并按《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计算,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康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共处罚款人民币231428元。
环境安全隐患提醒
此类有酸洗工艺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加工点,如果未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将含有铬、镍、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且此类加工点生产场所常隐蔽于民宅内,或躲在偏僻的旧厂房内、人烟罕至的山林里,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极大。
希望群众
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此类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违法加工点。对于此类案件,鲤城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强排查,铁拳治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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