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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发布

2023-07-06 11:00来源: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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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聚焦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着力推进VOCs和NOx协同减排;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突出重点管控的空间、时段、行业领域和污染物;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高贵港市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统筹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实现贵港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贵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减污降碳,协同减排。以PM2.5和O3协同控制为核心,积极探索重点污染物协同治理。在巩固SO2、一次颗粒物减排基础上,加大VOCs和NOx减排力度,协同推进氨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源头控制,系统治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合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多方参与,形成合力。注重与产业、能源、交通等方面的规划与措施间的衔接,建立多部门联合编制规划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县市区对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三、规划思路

“十三五”期间贵港市大气环境管控压力较大,仍然存在PM2.5污染天气、O3污染日益严重、VOCs治理效果不佳、秸秆露天焚烧屡禁不止等问题。贵港“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需从PM2.5治理转为PM2.5和O3协同控制,污染物减排从以SO2和NOX减排为主转为VOCs和NOX减排,从狠抓末端治理转为源头控制为主。

继续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和O3污染攻坚战,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治理攻坚战,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提升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城市精细化管理、大气污染源监控等“四大能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限烧管控工程、扬尘精细化管控工程等“六大工程”。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激励政策等支撑保障,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贵港市“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四、规划基准年、年限和规划范围

本规划规划数据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年限为2021—2025年,覆盖范围为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

由于2020年收到特殊气象条件及疫情影响较大,为避免采用某一年份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确保空气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更具代表性、可操作性,《规划》空气质量控制目标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拟以“十三五”期间均值作为参考基准进行设置。

五、总体目标

以期编制《规划》,预计到2025年实现贵港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削减,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一)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贵港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89.5%,PM2.5年平均值37.5微克/立方米,发生2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到2025年,贵港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率目标不低于94.0%;PM2.5浓度目标不高于29.5微克/立方米;不允许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达标。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25年,贵港NOX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2200吨,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520吨。贵港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详见表5。

表5 贵港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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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升级

(一)优化产业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

科学规划各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加快推动未入园的企业、作坊退城入园。鼓励并指导贵港市中心城区“两高”企业搬迁,重点推动用地已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红旗纸业、南风化肥厂、鑫益新磷化工等企业实施搬迁及转型升级工作。督促指导苏湾木材加工园区搬迁,确保“十四五”期间完成搬迁工作。加快推动传统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冶金工业、建材产业、高端绿色家居制造产业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园区集中供热,积极推动木材加工集中供气供热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园区集中供热覆盖率,大力培育和引进综合能源供应企业。推进贵港市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循环经济建设运行项目:使用“预制蒸汽架空管”建设江南制造综合产业发展园-贵港市港南区工业园区(滨江产业园)集中供热循环经济建设运行项目、粤桂循环经济产业区、石卡新兴产业园区、西江产业园区港南区工业园区滨江产业园、职教园供热管网。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把环境、行业准入关口,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环评报告文件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严格执行“两高”项目清单管理,动态监管存量、在建、拟建项目。新(改、扩)建“两高”项目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三线一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查处;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换要求,对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焦化、电解铝等新、扩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新建钢铁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有色行业达到行业最先进的控制要求,并配备清洁运输,新建焦化项目焦炉炭化室高度应不低于7.0米,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严禁新建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PX、煤化工等项目;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

(三)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自治区提出的限制类产业实施动态管理;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对达不到能耗、环保、安全、技术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节能、水耗、效益等行业先进标准要求的企业,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倒逼低效产能退出。以钢铁、水泥、造纸、砖瓦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深入研究钢铁、有色、建材、制糖、造纸等资源消耗大、能耗高、污染重的行业节能低碳技术发展路线,推进企业开展锅炉窑炉、电气电机、内燃机等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设备和生产线,更新高效节能设备和先进生产线,智能化装备升级,优化用能结构;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对标国内同业标杆,应用节能与清洁生产技术,实施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推进汽轮机通流改造、水泥窑炉热工效率提升、烧结余热发电、低温低电压铝电解、电机及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等项目建设。到2025年,水泥企业大力推动绿色产品、低碳产品认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工序能耗水平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先进值。

(五)产业集群和园区升级改造

重点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制造和喷涂、农产食品加工等企业集群,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总体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在城区外围建设汽车修理集中区,实现汽修统一入园。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减污降碳节能增效

(一)加大节能减排降碳力度

完善能耗双控与碳排放控制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科学有序实行用能预算管理,优化双控要素合理配置,切实发挥能效标准指挥棒作用。加强产业布局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扩大以气代煤、以电代煤规模,推动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发挥好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严格控制钢铁、有色、建材、化工、造纸、电力等6大耗能行业等主要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加强监测监管,减少非发电用煤比例。积极开展散煤综合治理和燃煤小锅炉整治,推进园区集中供热能力建设。在热负荷集中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加强供热管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替代分散小热电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且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大能耗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整改力度,加快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自备机组,规范限制自备电厂建设。开展贵港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实现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三)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监控体系建设

针对冶金、造纸、化工等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培育一批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到2025年,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通过压减水泥传统过剩产能,力争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达85%~90%,逐步淘汰2000吨/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生产线除外)、60万吨/年(不含)以下水泥粉磨站。

(四)实施清洁能源利用工程

加快清洁低碳能源深度开发。深度挖掘水电开发潜力,重点开展贵港江南水电站等项目建设;加快太阳能多元化利用,大力推进陆上风电开发,开展分散式风电、风电场等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供热,探索新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村生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建设农村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燃料清洁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农村家用小型沼气工程利用水平。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

加快提升天然气利用水平。完善城镇燃气供应保障体系,加快燃气管网建设和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支持城市建成区、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服务机构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持续扩大天然气管道通达范围和互联互通能力,加快实现天然气“县县通”,推动天然气进乡入村,不断提高天然气普及率。提高天然气在公共交通、货运物流、船舶燃料中的比重,推进船用LNG加注站建设。

(五)持续扩大清洁能源消费和替代

推动煤电高效清洁转型。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分类处置符合淘汰关停条件和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新增煤电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持续推动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严格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除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外,禁止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引导自备电厂与清洁能源开展替代发电。

鼓励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用能领域“煤改气”“煤改电”“油改气”“油改电”。积极实施电能替代工程,加强工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在冶金、陶瓷、玻璃、水泥等行业推广电锅炉、电窑炉使用。推动锅炉或窑炉实施燃料天然气替代,支持新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燃煤锅炉改建为燃气锅炉。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一)优化城市功能和交通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

加快高速公路出入口衔接道路建设,强化城区与高速公路对接,使车辆在较为经济的速度范围内行驶,降低车辆耗油量。推进国省道衔接道路建设,减少车辆等待时间和因拥堵造成的大气环境影响。推进绕城公路建设,并通过相关交通管控措施,引导过境车辆绕城出行。推进贵港中心城区二环公路建设,在城区边界设立指示标志、标牌,加强过境车辆路线管控;对中大型货运车辆、渣土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等指定车辆,实施特定时段限行、车辆绕城行驶等措施,引导过境车辆通过二环公路绕行城市外围,减少机动车尾气和扬尘污染,减少过境车辆对城区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

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加大柴油货车管控。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老旧柴油车辆淘汰。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联网。开展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入户检查的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污染天气期间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除特殊需求情况外不允许柴油货车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

更新和落实货车限行禁行方案。落实贵港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限行、重型柴油货车绕城通行方案,高污染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快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黑烟车电子抓拍设备、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等方法,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开展贵港市重点区域大气综合管理智能系统建设,对贵港城区内裸地、堆场扬尘等重点区域安装智能抑尘系统。

强化重点运输企业货运车辆监督抽查。新注册的柴油车按照规定100%进行检验,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建立拥有柴油货车15辆以上的重点运输企业名录,督促其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重点企业、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

(三)推动货物运输绿色转型

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到2025年,实现铁路货运量增长速度快,公路货物周转量增幅低于货运量增幅,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增幅高于货运量增幅,铁路、水路运货周转量比例上升至56%以上。

(四)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

加快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船的推广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加快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邮政快递车辆电动化进程,推进公交出租、长途重卡、城际客运、通勤作业、货运物流等车辆和运输船舶以电代油、以气代油、以氢代油,有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加快推广电动、氢能、天然气和车用乙醇汽油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鼓励重载卡车、船舶等使用LNG等清洁燃料。加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新购置的公交车全部采购新能源车;逐步淘汰燃油出租车,推广新能源出租车。到2025年,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90%以上,新增及更新的轻型物流车、网约车、出租车、中短途客运车、3吨以下叉车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90%以上。

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站点布局。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网络,支持加气、充换电等配套设施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规划与建设。加快本市自建高速路、国省干道及交运站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五)强化港口码头、船舶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落实港口码头装卸作业、运输过程、催场扬尘扬尘污染防控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卸料处配备洗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选择环保型的连续装卸设备如链斗、螺旋装卸机等降低扬尘污染,在不利气象条件、大气污染应急状态下须停止装卸作业。运输散装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运输袋装物料,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物料。码头堆场及坡面硬化、绿化达到环保规定要求,散货堆场应全部硬化。堆场内采取洒水、喷淋、喷雾、苫盖、喷洒抑尘剂等控尘措施。港口、码头道路全面硬化,加强道路扬尘清扫。严格进出港车辆管理,在港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装置,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开展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监控体系建设,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设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安装空气微站等监控设施,构建港口大气污染排放综合监管平台。

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采取经济激励、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强化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和老旧运输船舶,基本淘汰不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运输船舶,鼓励20年以上的老旧内河船舶提前淘汰更新。加大内河新建船舶应用电力、混合动力等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现有船舶采用LNG动力系统、整体换电模式进行改造。大力推动港口码头作业机械和车辆使用新能源,加快码头充换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港口岸电建设,规范港口岸电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着力提升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

加持续推进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及相关作业活动的监管。加大对辖区水上加油站的供受油作业监督检查频次,规范加油站的供受油作业;充分利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仪和燃油取样送检等手段监督船用油品质量,积极推动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等监测技术的应用,减少船舶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加强船舶结构调整及更新改造,严格核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确保船舶发动机为满足相关船检法规要求的产品。

推进西江干线港口码头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控工作,增强面源污染环境状态监测能力。到2025年,建成港口空气质量监测网格站点,对船舶进行高时空分辨率监测。

(六)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严格市场准入,逐步淘汰燃油老旧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实施电动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工作,逐步淘汰燃油机械,鼓励和支持老旧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环办函〔2019〕2290号),对重点企业和在城市辖区内使用的机动车(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抽测工作。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严格执行分阶段排放标准。明确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主管部门,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相应管理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按政府公告的备案登记时间进行申报、备案登记。出台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基本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控制区域,控制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控制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对在控制区域内作业的高排放机械予以严厉处罚。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工作,确保完成信息采集的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全覆盖;组织开展矿山及企业内部车(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矿山进行摸排,对矿山及企业内保有的车(机)进行信息采集、排放检测,推进高排放车(机)新能源替代工作。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工程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全面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冒黑烟现象。

(七)加强油品监管

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重点加强油气无组织排放标准监管。深度推进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处理装置,试点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夏秋季汽油蒸气压检查。建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和船舶燃油等的达标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抽查频次,到2025年,油品合规率提升至90%以上。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船用油品等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港澳航线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

四、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控

(一)实施VOCs综合治理工程

加快实施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区域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

加快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高VOCs含量等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高污染材料,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船舶制造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比例达到50%以上,木质家具制造、钢结构制造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平版纸包装印刷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比例分别达到30%、80%、90%以上;塑料软包装印刷使用低VOCs含量胶黏剂比例达到75%,家具制造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

强化木材加工行业VOCs综合整治。推广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高效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替代传统高排放工艺。加强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对锅炉燃料的管控,严禁掺烧工业废胶渣、垃圾。对含VOCS废料及成品单独划定储存空间,进行密闭储存,并配套建立VOCS收集处理系统;在施胶、排版、热压、冷压、喷漆等环节设置密闭车间,同时配套建设VOCS收集处理设施,增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覆盖环节;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提升VOCS末端治理水平,推进木材加工企业新建治污设施,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尾气收集后采用燃烧法(直接燃烧、蓄热燃烧)、湿处理、湿法静电、喷淋+除雾+吸附组合工艺,或引至锅炉/热能中心焚烧。采用活性炭吸附的,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备查。限期淘汰产能规模小、治理技术落后、无法稳定达标的小散企业。

深入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动态更新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船舶建造、电焊切割、喷漆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企业VOCs排放清单,准确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总量实际变化情况。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实重点监管企业“一行一策”综合治理。对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在线监控。建筑行业外墙加快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开展汽修行业环保专项督察,督促和帮助汽修企业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要求喷涂车间密闭施工,并安装废气处置设施;依法关停污染防治措施严重缺失且不具备整治提升条件和能力的汽修企业,谋划全市汽修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汽修企业逐步搬迁入园。

提升废气收集和处置效率。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对于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执行,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和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和逸散,提高VOCs集中收集和综合治理效率。组织对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进行排查,达不到要求的及时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完成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

(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加强钢铁行业深度治理。重点加强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环节污染物治理。全面加强物料存储、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排放控制;提高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的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严格监管已建成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转。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92号)要求,指导督促钢铁企业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并公示。重点关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等。到2025年,完成市内长流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

推进水泥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提升水泥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水泥企业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实施全流程升级改造,同步建设污染物排放管、控、治一体化监控平台,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2025 年底前,基本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贵港市云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率先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前制定完成改造方案,2024年底完成改造工作。到2025年,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NOX排放浓度低于1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深入开展炉窑和锅炉综合治理。推动工业园区逐步开展清洁燃料升级换代,推动供热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开展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和生物质锅炉调查摸底,并有序分批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加强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砖瓦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推进有关企业安装尾气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2025年底前,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实现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2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五、强化颗粒物与O3协同控制

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十四五”期间,杜绝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发生。

聚焦O3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完善VOCs减排清单,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坚持科学监管、提升能力,强化O3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O3和VOCs监测体系。以4-10月份为重点时段,着力推进VOCs和NOx协同减排。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及喷涂的施工作业,尽量避开O3污染易发时段,在污染天气期间实行错峰作业。加强O3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视情况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手段,努力减少污染天气。以水泥、焦化等行业以及工业锅炉、炉窑为重点,着力提升生产装备、工艺和治理水平,持续降低NOx排放量。

六、加强重点面源污染防治,解决群众关切大气环境问题

(一)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限烧管控工程

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收储和“五化”利用,培育壮大高附加值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以水稻、甘蔗等农作物秸秆的离田利用为方向,优化秸秆利用产业布局,推进区域秸秆利用差异化发展,建立扶持政策、技术措施相互配套的支撑体系。推进以秸秆为原料生产生物有机肥、商品有机肥、生物炭基肥等;开展秸秆畜禽工程,选择畜禽养殖场进行试点示范,推广秸秆青贮、氨化、揉搓丝化等技术;开展秸秆能源工程,推进一批以秸秆、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混合原料为资源的沼气工程项目;开展秸秆原料工程,推进以秸秆为原料制作食用菌种植基料、育秧基质,使用秸秆、菌渣、畜禽粪便作为原料发酵生产有机肥等产业。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其中离田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加强秸秆禁烧限烧管控。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强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严格实行网格分类管理,明确网格责任人,推进清单式管理,建立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大对遥感观测起火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铁塔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多种手段密切监测秸秆露天焚烧情况。在重点时段加大对重点管控区的巡查执法力度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引发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积极探索限烧区有组织科学焚烧管理,严密组织、严格监管、严肃责任,定人定责定田块,编制实施秸秆烧除工作方案。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积极推动《贵港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出台,全面推广铺开秸秆收储运输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奖补政策,实现疏堵结合。到2025年,实现火点处理率不低于85%。

(二)加强扬尘管控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九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智慧工地监控平台,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管理及扬尘污染控制,建设城市扬尘视频和在线数据监控平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严控道路扬尘污染。结合季节特征和路况环境等,制定和完善道路定期冲洗和定时洒水制度,明确城市路段的清扫模式(湿式清扫、机械化清扫)及洒水、冲洗的次数,做到全方面、全时段路面保洁。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车、雾炮车、吸尘车、洒水车等环卫设备,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洒水范围,增加清扫频次;加强渣土、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开展道路扬尘走航监测,定期进行考核通报,督促各责任单位持续提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7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55%以上。群众反映强烈的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开展重点整治,强化对路段的日常洒水抑尘,清扫保养保湿,确保道路及周边干净、整洁。继续开展城市智能化喷水降尘系统试点工作,并积极扩大该系统的使用范围。积极推动《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出台。

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开展水泥、铸造、有色冶炼、砖瓦窑等所有涉及无组织废气排放的工业企业和燃煤锅炉堆场扬尘管控。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对北部湾港贵港有限公司、北部湾港贵港中转码头有限公司、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广西港桥水泥有限公司、贵港市海楼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北部湾港贵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南斗码头、广西郁江港务有限公司等码头加强扬尘管控。对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制墙、喷洒抑尘剂,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苫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物料堆场建设防尘网和洒水喷淋等,防控货物装卸、物料堆放中的粉尘污染;重点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或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加强采石领域粉尘治理。加大采石场监管力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严格项目审批,对新申请项目,提高准入门槛。整合全市砂石市场,统一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全市砂石供销点,推动全市土、砂、石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全市露天采石场,如贵港市覃塘区大庆黄桑山桂标石场等土砂石开采场,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等石灰石、石膏开采场的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开展采石场治理示范与推广,采石场按“三化”(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要求和“五化”(建设标准化、生产工艺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标准建设;按照“一场一策”要求编制采石场的生态修复方案,完成采石场修复工作。加大砂石盗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环保设施不完善的砂石场的整治力度。市级相关部门按照采石场建设标准和要求,对全市采石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全面督促落实矿区道路硬化、加工机组全封闭、冲洗废水循环利用、道路洒水抑尘等环保措施;凡不按采石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管理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加强餐饮业布局规划管理,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鼓励城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露天烧烤等摊点实行“集中布局、进店经营”。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焚烧行为。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维护;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不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

(四)综合治理恶臭污染

严把项目审批关,原则上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涉恶臭的VOCs工业项目,并推动中心城区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现有的涉恶臭的VOCs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异味投诉较多的企业逐步迁出。推进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开展恶臭异味综合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要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垃圾、污水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应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研究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集中处理除臭措施;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开展恶臭气体治理的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

(五)控制农业源氨(NH3)排放

开展农业面源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大气NH3源排放清单,摸清大气NH3排放特征;优化肥料品种,推广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高效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大型规模养殖场建立粪肥还田计划,建立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农业NH3排放。到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85%。

七、完善大气污染防控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一)强化区域协作和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完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机制。扎实推进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和部门联动,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加强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深化与南宁、玉林、来宾、梧州等周边城市的区域协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的通报和会商。

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根据自治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信息,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加强重点区域实施精细化管控和污染源综合治理,实施“一站一策”。进一步加强PM2.5和VOCs组分监测,根据大气污染物浓度和组分变化特征,科学分析污染来源,精准施策,客观评估污染天气应对效果,精准应对污染天气;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并持续更新,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企业、工地、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落实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压实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职责,落实减排措施。

(二)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将环评中污染物排放控制、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要求以及排污权分配交易情况等纳入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的核查,加强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以及不按许可证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三)加强落实移动源监管制度

完善以新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为核心的移动源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涵盖定型、生产、注册登记、使用、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移动源环保达标排放及监管体系。加强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程机械环保监管制度,形成编码登记、排放检测、超标处罚撤场等全链条管理。

(四)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结合排污许可证、标准宣贯等工作,加强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以及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以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为重点,开展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实现科学治污

加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的应用;落实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成果运用,并对清单进行逐年动态更新和审核,工业企业实现点源化,其他面源和移动源细化到区县。更新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清单,准确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总量实际变化情况,建立全市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木材加工、制药等重点产业VOCs排放的基础数据库。开展季节性污染物排放调控,开展夏季秋O3专项治理方案、冬春季颗粒物专项治理方案等季节性污染物减排清单。

(六)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优化完善县城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与分析,逐步建设并完善PM2.5、O3协同控制监测网、遥感监测等专题站点;选点开展非甲烷总烃和VOCs组分监测;建立工业园区和集群企业VOCs组分管理台账,开展污染过程走航监测,精准识别特征污染物;初步建立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新污染物监测网络,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监测体系。

(七)提高污染源监控能力

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污染排放特点,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将涉VOCs和NOx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VOCs、NOx排放量的70%,逐步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联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针对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动静密封点、废气收集治理、废气旁路、非正常工况等关键环节,对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管理部门联网;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应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加强移动源排放监控能力建设,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品储运销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热点网格、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综合运用。

八、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

(一) 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水路、港口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二)加强工地施工噪声监管

加快贵港经济转型发展,进一步引导鼓励企业退城入园,从根本上消除噪声源。实施多部门联动,加大对违规施工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公开曝光力度,重点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力度,通过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和房地产业协会等,督促城区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有效减少、减轻夜间施工噪声对城区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引导建筑施工企业采用新型建材、新型建筑施工技术,大力推广低噪声设备施工。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噪声扰民问题,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推进噪声自动化监测建设

完善噪声监测体系,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发展。基于前期的噪声网络布点、监测方式、监测功能研究,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到2024年,争取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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