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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现场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4、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7、调试及手工报告涉嫌造假;8、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7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叁仟捌佰元整(¥1753800.00)。
据报道,8月1日至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赴湖南省娄底市、益阳市、岳阳市调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调研过程中发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通过烟道喷氨简易方式脱硫脱硝,干扰检测;燃气发电锅炉污染物超标严重,涉嫌长期超标排放等现象。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环罚(涟)〔2023〕23号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382748357472X
住所:涟源市斗笠山镇
法定代表人:梁*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就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现场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4、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7、调试及手工报告涉嫌造假;8、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2023年8月1日对你公司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伦康和安环部长刘兆葵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对你公司发电站班长刘艳雄和炼焦车间主任肖辉清和生产部部长吕文春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对娄底卓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钟升才、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罗艺昭、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事业部副部长朱红波和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刘聪能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及交办问题相关资料、湖南省娄底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娄环委监字〔2023〕第16号)、现场照片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告(涟)〔2023〕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认罚具结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3-4 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气)的裁量标准》、《表4-3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13 通用裁量表》。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对立行立改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到位。
二、7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叁仟捌佰元整(¥1753800.00)。其中:
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4、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
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7、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柒仟捌佰元整(¥157800)。
三、违法行为第七项由娄底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娄底市分行
户 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430015400690500035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4-3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
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4-3》,裁量起点(10%),伪造现场或证据(90%),处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0%*20万=20万。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3-4 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气)的裁量标准》
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3-4》,裁量起点(20%),小时排气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14%),两年内违法次数2(2%),从重(20%),处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56%*100万=56万。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 通用裁量表》
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13》,裁量起点(10%),两年内违法次数2(5%),基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2.9万元;从重(20%),罚款金额=20%*20万=4万,该项共计处罚6.9万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
4、燃气轮机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6-1》,裁量起点(10%),污染因子2个(4%),超标倍数0.68倍(4%),小时排气流量为10标立方米以上(14%),两年内违法次数2(4%),从重(20%),处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56%*100万=56万。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 通用裁量表》
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13》,裁量起点(10%),两年内违法次数2(5%),基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2.9万元;从重(20%),罚款金额=20%*20万=4万,共计处罚6.9万;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13》,裁量起点(10%),两年内违法次数2(5%),基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2.9万元;从重(20%),罚款金额=20%*20万=4万,共计处罚6.9万;总共该项违法行为总计处罚13.8万元。
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13》,裁量起点(10%),两年内违法次数2(5%),基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2.9万元;从重(20%),罚款金额=20%*20万=4万,该项共计处罚6.9万。
8、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13》,裁量起点(10%),两年内违法次数2(5%),基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2.9万元;从重(20%),罚款金额=20%*20万=4万,共计处罚6.9万。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表13》,裁量起点(10%),违法持续时间9个月(11%),两年内违法次数2(5%),从重(20%),建议处罚8.88万,处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8.88万元。
该公司这八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175.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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