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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10-19 09:50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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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并于10月10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实施意见》正文共分6个部分、22条具体措施;附件《事项清单》包含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牵头负责的共84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环督察字〔2023〕3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试行)》已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进一步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更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西。

(二)坚持人民至上。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三)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应当根据部门“三定”规定、《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细化梳理明确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报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环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五)完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根据各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适时修订完善《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参照省级要求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及牵头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六)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各级环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研究部署、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其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环委会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体系,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七)强化任务分解落实。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统筹协调、跟踪推进,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八)强化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和帮扶指导;及时处理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九)实施专题报告制度。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环委会,依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推动落实党政责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过程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

(十一)推动落实分管责任。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组织研究部署、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过程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扛起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同时,做好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向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责任落实情况的有关工作。

(十二)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组织协调、研究落实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现场开展督查督办,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任务落实。

(十三)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不断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相关政策制度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衔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正向激励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依权限按程序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置;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依权限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五)鼓励担当作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提高履职能力。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装备配备。要完善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制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合理待遇。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十七)加强两法衔接配合。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衔接配合,进一步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推动更多两法衔接案件通过平台流转,促进两法衔接各项程序规定落实落地,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十八)加强公安执法联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十九)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促进公益诉讼等案件的有效执行。

(二十)加强检察法律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二十一)加强行政立法审查。省、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政府的列入立法计划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

(二十二)加强监督贯通融合。精准、科学、依法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加强行业领域问题相关部门沟通会商以及共性问题移交移送,推动准确发现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巡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贯通协同,提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叠加效应,切实推动全省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附件:江西省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江西省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

具体牵头事项清单(试行)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2.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

3.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4.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

5.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依法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6.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

7.拟订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8.督促能源领域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9.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开展全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推动形成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负责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参与拟订工业污染防治政策。

2.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严格实施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3.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技术等措施,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4.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聚焦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有序推进工业碳达峰。

5.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行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6.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园区、企业绿色发展。

三、省财政厅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保障相关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执法、监测、应急等体系建设。

2.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3.负责审核生态环境保护各类财政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资金,指导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

4.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省自然资源厅

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划定全省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

2.督促市、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土地收储和供应等工作。

3.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编制、审核相关专项规划,加强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4.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

5.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6.负责矿产开发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7.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

8.牵头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五、省生态环境厅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草案。

2.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各类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检查,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按时序要求整改。

3.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及跨地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履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6.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政策、规划、制度,牵头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党委、人大、政府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

11.负责打造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推进省级生态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省级实践创新基地和省级生态乡(镇)建设。

12.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3.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组织开展本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2.负责指导监督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与运行管理。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4.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城市道路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5.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指导监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6.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城镇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7.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环境防治。

8.负责指导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七、省交通运输厅

1.负责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水路运输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

2.负责职权范围内机动车辆污染防治监管,依法推进高污染车辆淘汰。

3.负责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持续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用、处置闭环管理,依法推进高污染船舶淘汰,负责防治船舶(除渔业船舶(含拆解作业)、军事用途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河湖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4.会同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危险货物(废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5.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管,牵头负责船舶〔除渔业船舶(含拆解作业)、军事用途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6.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

7.负责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举措。

8.负责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

9.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在城市公共交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绿色出行。

10.会同省发改委、南昌铁路局推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例。

11.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

八、省水利厅

1.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2.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3.负责全省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和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4.负责水利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5.全面推进全省各地幸福河湖建设。

6.根据省管河湖水域岸线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排污口设置。

九、省农业农村厅

1.牵头做好农业污染源头减量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会同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2.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牵头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协调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3.牵头组织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4.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农业领域节能减排、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

5.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控措施。

6.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牵头管理全省外来入侵物种。

十、省商务厅

1.负责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大力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

2.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以及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3.推动绿色商场创建,鼓励优先采购使用绿色产品认证和可降解产品标识的包装物产品。

4.督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十一、省林业局

1.负责林业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2.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3.负责湿地、草地资源和林业部门管理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

4.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十二、省市场监管局

1.加强对钢铁、水泥、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商品煤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2.充分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公示由生态环境部门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4.负责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协助查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违法行为。

5.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保标准或者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注:本清单未列出事项,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19〕17号)等文件执行。

抄送: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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