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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排污与许可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省厅整理公布6起排污许可领域典型案例,努力引导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一、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沈阳市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自行监测项目漏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2021年上半年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氟化物及铅有组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因此该企业存在2021年度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中污染物监测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目前,该企业已重新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启示意义
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排污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排污企业更好地掌握自身排放情况并且以此作为节能减排改造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体现出企业依法自行监测的意识不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的管理及宣传力度,同时继续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帮扶方式,实现精准监督、高效帮扶,进一步压实重点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二、鞍山市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鞍山市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填报排污信息存在问题。4月19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企业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已完成填报工作,并已获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第二批)》第一项的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企业进行了帮扶教育。目前,企业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
启示意义
本案中鉴于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且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并积极完成整改,企业也做出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本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同时也契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助力企业良性发展,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丹东市某表面处理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擅自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电镀行业开展非现场核查时发现,丹东市某表面处理公司生产工艺中使用无铬钝化剂,该企业排污许可中污染物种类不包含铬。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产废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核实其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水中含有六价铬和总铬(一类污染物),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验收以来为了满足客户要求,一直使用三价铬蓝白钝化剂进行镀锌,自认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备除铬功能,无需重新变更环保手续。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目前,企业已停止污染物排放,正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重要依据。本案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线索第一时间对企业生产废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及时固定证据,实现对重点排污企业“无死角”监督管控,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四、营口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自动监测设备传输异常未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3日,通过省厅推送的在线数据异常为线索,发现营口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自2022年7月20日起处于恒值状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该企业2022年9月8日8时起在线监测数据不再进行传输,期间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因此该企业存在违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营口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目前,企业已停止污染物排放。
启示意义
虽然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力度,但依然有部分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不到位,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障传输数据正常,数据异常未报告,无视条例规定,屡诫不改,导致其被追究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形成震慑力度,同时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切实强化企业依法履行排污主体责任的意识。
五、辽阳市某铸造厂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1日,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照整改时限完成整改问题的线索,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辽阳市某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在超过限期整改时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生产机床铸件,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目前,企业已停止污染物排放,正在积极推进整改。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门要不定期提醒企业按照整改通知书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推进整改工作。同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监管平台发现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实,针对该单位未按时限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保证达标排放的整改问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生产排污的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复查,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六、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5日,根据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超标督办任务推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某公司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于2022年11月24日、11月25日出现氨氮数据连续超标情况。盘锦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末端排口的水污染物因子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分别为43.7mg/L、45.2mg/L、44.3mg/L,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目前,该企业对生化系统进行调整,保证生化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时增加对各车间外排污水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的监测频次,确保外排废物达标排放。
启示意义
通过对企业污染物在线超标情况采用非现场执法,现场快速固定证据,对环境违法行为立即立案查处。该案件的查处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打造新型执法体系,实现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有效衔接,以非现场执法为辅助,高效、高质量完成现场执法工作,快速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大大提高了环境执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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