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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2023年大气典型案例第十九批

2023-11-08 09:04来源:扬州生态环境关键词:废气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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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布2023年大气典型案例第十九批:

案例一:邗江区某塑胶电子公司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邗江高新区检查时,发现扬州市某塑胶电子公司从事塑胶件生产加工,使用的原辅料主要为聚乙烯、聚丙烯、尼龙、聚苯乙烯等,检查时注塑工艺正在生产,生产现场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注塑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部分企业环保观念陈旧,环保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环保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企业应以此为戒,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二:广陵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3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3台注塑机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注塑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执法人员提醒后将设施开启,车间大门及窗户均已关闭。该公司使用的原料粒子是聚丙烯,聚丙烯属于有机聚合物产品,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加工成型等作业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注塑工段包含在内。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 鉴于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8日再次至该单位现场检查,该单位3台注塑机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及窗户均已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办〔2020〕250号),处罚款金额2.8万元。

启示分析

部分企业由于管理不完善或者存在侥幸心里,生产时未开启污染防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给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影响。广陵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中有针对性进行检查执法,有效震慑了此类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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