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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大冶市还地桥镇某生态养殖基地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粪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5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大冶市还地桥镇生态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异味发酵场、干湿分离机、沼气罐未正常使用,养殖粪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基地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养殖基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正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环境违法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2: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8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某工业园沿线管网进行排查,发现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晶泳车间喷淋塔处溢流出的废液,被冲洗进入厂区雨水沟,经工业园沿线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正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环境违法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3:湖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8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四中队根据群众投诉噪声污染问题线索,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辖区内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检测。经检测,发现该公司锻造车间在正常生产时,未按照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5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柯某、郭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在某货场内有气味产生,当天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货场内有大量标识为润滑酯(油)、齿轮油、机油、液压油、清洗油、导热油、防锈油、切削液等铁质空桶。
经查,柯某个人于2021年10月开始租用货场,从事收购铁质空桶,并将铁质空桶裁剪成铁片准备作为废铁出售。现场有17捆已被裁剪成铁片的产品,重量为30.18吨,盛放过含矿物油铁质空桶共475个,重量为8.86吨,其中有407个盛放过含矿物油的铁质空桶是柯某从郭某个人手中购得,货场地面抛洒有废矿物油残液,部分土壤被废矿物油污染。
经危险特性鉴别,铁质空桶内和铁片上残留物均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盛放过含矿物油铁质空桶为“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危险特性为具有毒性和易燃性。
【查办结果】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货场内的铁质空桶,产品铁片,加工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对盛放过含矿物油铁质空桶和已被裁剪成铁片的产品依法进行了处置,同时委托水泥厂对被污染土壤(22.64吨)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2022年3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刑事立案。9月27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柯某和郭某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5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柯某和郭某无危险废物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废铁质油桶(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分别对柯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郭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大冶市某环保冶金原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冶市某环保冶金原料有限公司脱硫塔排气筒有组织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回转窑煅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6:大冶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0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大冶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两座竖钢窑处于生产状态,因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设施未使用,导致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7:大冶市凯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冶市凯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脱硫塔排气筒有组织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回转窑煅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8:大冶市鑫某冶金原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冶市鑫某冶金原料有限公司脱硫塔1#排气筒有组织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回转窑煅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9:湖北某磁电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7日晚,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磁电有限公司进行夜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湿法除尘设施在运行,湿法除尘循环水池壁破损,循环废水经破损处流入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10:黄石市某高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石市某高钙有限公司脱硫塔排气筒有组织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回转窑煅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11:大冶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冶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工业固废尾砂委托给无固废处置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湖北某园艺有限公司处置,且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5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大冶市陈贵镇某养殖场部分养殖粪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0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陈贵镇某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化粪池快满了,养殖场用污水泵将化粪池内的粪水抽排至周边土地,影响周边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大冶市陈贵镇某庄园部分养殖粪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7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陈贵镇某庄园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化粪池输送粪水的管道破损,导致粪水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养殖场雨水沟直接排到养殖场外下游水沟。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大冶市陈贵镇某选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陈贵镇某选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门口空地上堆放有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选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湖北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其委托处置固废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该公司处置的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4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选矿厂尾矿库污染防治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北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将选矿厂尾矿库污染防治项目卸库尾砂委托给该公司处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开展土壤调查,倾倒的尾砂对地块影响可控。该矿业公司立即终止同劳务公司的合同。
【查办结果】根据《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第十六项“违法行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1款第9项;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初次违法。2、限期内改正。3、环境污染后果轻微”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矿业集团的此次违法行为给予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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