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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生态品质提升行动计划
以提升沿岸城镇生态韧性为目标,部署3个重点工程,重点保护城市滨江岸线和重要山体,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在长江、嘉陵江等沿岸城镇区域,开展城中山体保护提升,强化城市绿肺功能,筑牢城市绿色屏障。在重庆市中心城区“两江四岸”等城市滨江带,实施滨江岸线治理,改善水岸生态环境,重焕水岸生机。在沿岸城镇实施绿地品质提升,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
第三节 乡村生态治理行动计划
以改善乡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部署2个重点工程,重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整体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在长江上游、嘉陵江、涪江、沱江沿岸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街道)、重要粮食和农产品主产区以及耕地退化严重区等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提升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在沿岸乡村集中区域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四节 河湖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以改善人水关系为目标,部署4个重点工程,加强重点流域和重要湿地保护修复,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在小安溪、龙河、璧南河、苎溪河等次级支流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水质健康。共建三峡库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推动三峡库区上游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在长江涪陵—巫山段开展消落区恢复治理,整体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在乐山市、宜宾市以及重庆渝西地区等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水矛盾尖锐等区域实施水资源调配与整治,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保障生态流量。开展“六江”沿岸28座江心岛的生态保护修复。
第五节 自然灾害防治行动计划
以保障流域生态安全为目标,部署2个重点工程,协同推进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治理,提高洪水调蓄能力,改善沿岸地质环境。在德阳市、绵阳市、武隆区和长江忠县—巫山段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地质安全。在眉山市、乐山市、自贡市、合川区、万州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等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开展防洪抗旱治理,降低洪涝灾害风险,提高防御水旱灾害整体能力。
第六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以保护和提升流域生物多样性为目标,部署1个重点工程,提高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境完整性。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和恢复重要物种栖息地,加大干支流珍稀濒危鱼类保护力度,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维护区域多样性,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七节 森林质量提升行动计划
以提升森林质量为目标,部署3个重点工程,构筑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持续提升生态碳增汇能力,显著改善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在岷江、沱江、涪江上游地区和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线地区,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开展“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建设,持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建设,推进退化林地修复。在宜宾市、南充市、资阳市、涪陵区、奉节县、巫山县等水土流失侵蚀强度高、石漠化发育成熟区域开展综合治理,整体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在德阳市、绵阳市、南充市、宜宾市、合川区、涪陵区、奉节县、巫山县等矿山开采受损区域开展矿山修复,恢复矿区植被和动植物栖息地,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八节 支撑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以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支撑体系建设为目标,部署3个重点工程,依托科技支持能力建设、监测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生态修复项目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全面提高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信息化支撑能力,实现川渝两地生态修复数据信息共享和交互。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与应用,加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力度,加快研究制定统一的矿山生态修复标准规范;统筹已有信息化资源,推动建设部、省(直辖市)、县(市、区)互联互通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监管系统,构建基础性、支撑性的生态保护修复信息平台;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推进实名登记和认证,建立社会领域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搭建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实施机制,打破区域、流域、行业领域的分割限制,确保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川渝合作,组建“六江”生态走廊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由两地省级政府牵头,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机制,统筹多部门多单位协调机制,打破区域、流域、行业领域的分割限制,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等的分解落实,细化明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体责任。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推进廊道建设工作,积极承担“六江”干流沿线空间布局管控、重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支持“六江”干流沿线修复工作,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做好规划实施财政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推进生态建设,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技术规范,负责流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高水质监测水平,优化水污染治理途径,落实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红线监管要求;水利部门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协调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与开发;农业农村部门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农业生产方式方法,支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清洁生产农业、可再生能源农业,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林草部门负责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涉林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流域内森林、湿地等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科技、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推进“六江”干流沿线生态保护和经济开发相适应,形成良性高速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着力提升“六江”干流沿线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川渝两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分级管理、部门协调、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第二节 强化制度建设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等为依据,推动建立流域生态廊道规章制度体系。支持科研平台协同攻关,加快制定“六江”生态廊道生态监测预警、实施效益评估等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流域生态系统演替规律、生态修复模式与技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评估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将生态修复有关先进、成熟技术和方法转化为标准。建立沿江生态环境执法通报制度,加强全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共监督。
第三节 强化资金筹措
丰富资金筹措方式,形成多元化、多主体、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加强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加大川渝两地预算内投资和财政支持力度,联合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将该规划重点工程作为各级政府的重点投入领域,统筹安排用于“六江”生态廊道建设。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联合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利用生态地票交易增值收益、接受社会公益资本捐赠等方式,筹集“六江”生态廊道建设基金。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共同探索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国家层面持续出台有关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设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加大对“六江”生态廊道等上游屏障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川渝两地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一体化推进和融合发展,为“六江”生态廊道建设提供金融支撑。
第四节 严格监管评估
依托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川渝政务数据共享专区”,统筹川渝地区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水安全、地质灾害安全等防灾减灾救灾数据,建立水文、水质、地质灾害等预测预警预报和联调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机制,由川渝两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规划定期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评估情况,并根据规划实施评估结果,对规划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确保规划强制性内容得到落实和实施情况能够及时反馈、修正。
第五节 鼓励公众参与
完善贯穿政府、市场、公众的社会参与体系,重视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工作,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和鼓励市民、企业、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规划实施,完善规划实施的民主监督机制。推动规划宣传、普及和交流互动常态化,普及生态文化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营造“共建生态,共享文明”的良好氛围。
名词解释
1﹒“六江”: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和沱江。
2﹒生态廊道:在生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单元的生态系统空间类型。
3﹒重点河湖基本生态流量达标率:控制断面日均流量达标天数占年内总天数的比例,大于90%的,该断面生态流量满足要求。
4﹒森林质量提升面积:通过生态修复手段使森林生态质量和功能提升的面积。
5﹒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水土流失区域,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使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强度降级的面积。
6﹒新增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面积:对岩溶地区因水土流失而导致地表土壤损失、基岩裸露、生态功能退化的土地进行修复治理,并使其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功能恢复的面积。
7﹒水土保持率:非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
8﹒土地综合整治面积:通过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方式,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坡改梯治理、生态退耕、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乡村生态功能维护等的面积。
9﹒耕地保有量: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耕地面积。
10﹒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区域的面积。
11﹒生物栖息地面积:生物生存和繁衍的区域面积。
12﹒长江鱼类生物完整性指数:可定量描述人类干扰与长江鱼类生物特性之间的关系且对干扰反应敏感的生物指数。
13﹒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重要性极重要以及水域、湿地、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区域内生态本底优良、物种资源丰富,对维护廊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具有关键作用。
14﹒生态修复区:生态系统结构退化、服务功能受损,亟需开展修复的区域。区域内水土流失、石漠化、林草退化、坡耕地等生态问题较为突出。
15﹒生态合理利用区:除生态保护区及生态修复区以外,以城乡功能为主的区域,涉及建设用地、农用地等。
附图
图1 “六江”生态廊道范围示意图
图2 “六江”生态廊道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示意图
图3 “六江”生态廊道生态系统类型分布示意图
图4 “六江”生态廊道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示意图
图5 “六江”生态廊道分区管控示意图
图6 “六江”生态廊道重点工程部署示意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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