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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文件全文如下:
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金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以下简称“VOCs排污权”)核算的管理与实施。
(二)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仅限于涉VOCs物料生产、使用和存储等过程排放的VOCs污染物。
(三)本办法所指的工业排污单位,是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不包含《名录》第1至2类、第98至102类、第105至112类行业的排污单位。
(四)现阶段VOCs排污权核算的是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拥有排污权的涉VOCs工业排污单位。
二、核算办法
(一)VOCs排污权核算方法按以下顺序选取:
1.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且VOCs计算源项不存在漏项情况时,直接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量。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能反映全厂VOCs排放情况时,直接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
3.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VOCs核算量=活动水平数据*产污系数*(1-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治理设施投运率)。
4.产排污系数缺失的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VOCs核算量=活动水平数据*VOCs含量*(1-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治理设施投运率)。
(二)核算参数选取
1.活动水平数据优先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中产能、原辅料用量数据;环评中相关数据缺失的,则采用近三年涉VOCs原辅料使用量、产品产量(按生产负荷折算)数据。
2.产污系数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核算。
3.收集方式、治理工艺优先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求。若工业排污单位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的,且属未落实环评要求的,则根据环评文件要求;属于技改提升的,则根据工业排污单位现状确定。
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根据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确定。
治理设施投运率应按照管控要求,核算时以100%计。
4.VOCs含量支撑材料(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由工业排污单位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核算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本级工业排污单位VOCs排污权核算,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VOCs排污权核算工作。
(二)各分局负责所辖工业排污单位VOCs排污权核算,核算工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VOCs排污权核算程序包括:
1.由工业排污单位申报核算的相关资料。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工业排污单位无法提交完整核算资料的或存在其他需现场确认的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VOCs开展核算,形成核算结果。
四、其他
(一)如上级机关对VOCs排污权核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2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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