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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发布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2023-12-27 15:51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水污染整治大气污染整治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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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 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7〕40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了《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企业的财政奖励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同类奖项不重复,按就高原则奖励,本细则所涉奖励补助资金将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当年度预算资金出现不足时,所有补助对象按比例消减。对上级专项转移资金,按桐政办发〔2014〕124号执行。本细则补助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

附件: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乡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度,促进绿色发展,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函〔2020〕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 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32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要求

(一)项目主体须合法经营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服务类项目除外。

(二)列入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行业整治要求、项目主体自主提升改造及完成当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项目需通过认定、验收或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三)项目实施当年度,项目主体未受到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存在未落实环境整改措施等行为。

(四)对于申报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必须为未纳入环保“三同时”的项目(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治理项目除外)。

(五)项目实施当年度,未列入环保严重违法“黑名单”(“黑名单”摘帽后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按正常程序申报)。

(六)未列入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

(七)企业的财政补助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同类奖项不重复,按就高原则奖励。为把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突出重点,缩减“低、小、散”扶持项目,聚焦聚力大项目,进一步提升政策绩效,企业项目补助总金额未到1万元不予以补助 。

(八)项目主体单位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重复申报,如出现虚报、重复申报等弄虚作假情况,二年内不得申报。

(九)项目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应材料,逾期无法提交佐证材料或初审后无法按期补交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

二、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减排补助。对列入减排任务的项目,按年度完成建设并稳定达标运行的,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项目在减排年度内经上级减排核查核算认定实现削减的,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SO2)或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另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排放量削减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排放量削减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每年给予保护区所在地生态补偿资金,对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和付出的额外成本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事项,由各镇(街道)负责分配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年度按每吨取水量给予0.01元的标准补偿,桐乡市大红桥港(白荡漾)水源地补偿资金分别给予洲泉镇、大麻镇各50%;桐乡市运河备用饮用水源地地补偿资金分别给予梧桐街道、乌镇镇各50%。

(三)污染防治补助。加快推进源头控制、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全面提升污染防治综合水平。对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升污染治理装备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项目,经验收或者认定达到预期处理效率的,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VOCS治理“绿岛”项目按设施设备改造总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水污染整治提升。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规模化养殖场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2)大气污染整治提升。鼓励排污单位开展 VOCs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和烟粉尘、氮氧化物、恶臭异味等深度治理。排污单 位将现有 VOCs 治理低效设施升级、 改造、替换为高效设施的, 以及按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严于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要 求开展烟粉尘、氮氧化物、恶臭异味深度治理的,给予不超过污 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的 30%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 30 万元。其中,VOCs “绿岛”项目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条件。

(3)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鼓励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提级, 对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的排污单位,创建成为绩效 A 级给予不超过 5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绩效 B 级或引领性的排污单位给予不超过 3万元的奖励。

(4)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对排污单位完成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且替代量达到90%使用量及以上或通过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替代后,企业的溶剂型或高挥发性材料使用量不得再高于获得奖励时认定的使用量(另有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的除外)。

(5)强制性清洁生产。对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6)行业性整治提升项目。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以及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等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项目。

(7)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致力于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新技术运用,以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项目。对列入或参照上级重点区域臭气废气整治等整治计划实施深度治理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项目,经验收或者认定达到预期处理效率的,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8)对列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等项目根据相关标准实施项目建设或提升项目,通过验收或认定的,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23年(含)以后嘉兴市控以上重点企业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建设相关监控设备、设施并按期完成的,予于补助。

(1)安装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

(2)水、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3)污泥刷卡转运系统、安装GPS定位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的工业污泥清运单位、固体废物出入口规范化建设监控系统。

(4)中控系统等环保监控系统的企业。

(5)规模化养殖场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6)工业企业工况在线监控系统。

(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助。对完成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首次投保及次年续保的按年度实际保费的50%进行补助,第三年及以后续保的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进行补助;续保中出现脱保后再次续保的,脱保年份计入上述规定的补助年份,再次续保的当年按年度实际保费的20%进行补助,之后续保的仍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进行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奖补项目及标准第(一)项减排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桐乡市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效益的量化指标(必须要有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等。

(3)项目整治后绩效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绩效情况。

(4)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5)发票、项目或技术评估(验收)意见、检测(监测)报告、调试报告等复印件。

(6)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包括购买合同、施工合同等。

(7)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如污染物处理台帐、相关图片等。

2.奖补项目及标准第(二)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申报材料:

(1)提供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含明细),区域内监测断面需达到三类水质。

3.奖补项目及标准第(三)项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材料:

(1)桐乡市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由来、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起止期限和完成情况;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比例、原辅材料低 VOCs含量认定报告;“绿岛”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效益的量化指标(必须要有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等。

(3)项目整治后绩效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绩效情况。

(4)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整治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创建项目上级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5)发票、项目或技术评估(验收)意见、检测(监测)报告、调试报告等复印件。

(6)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包括购买合同、施工合同等。

(7)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如污染物处理台帐、原辅材料使用台帐、相关图片等。

4.奖补项目及标准第(四)项在线监控补助申报材料:

(1)桐乡市环保监控系统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

(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等。

(3)相关验收文件或备案材料、设备购买合同与建设方案。

(4)发票(复印件)

5.奖补项目及标准第(五)项环境污染责任险补助申报材料:

(1)桐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补助申请表(见附表3)。

(2)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3)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发票(复印件)。

(4)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辅助材料。

四、申报程序

1.桐乡市财政局、嘉兴市环境生态局桐乡分局于每年年初统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自行进行申报,网上申报与纸质同步。

2.申报项目材料经所属的镇(街道)、开发区和桐城委(桐城集团)预审后,报嘉兴市环境生态局桐乡分局初审。

3.嘉兴市环境生态局桐乡分局对项目按标准提出奖补建议;桐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桐乡市财政局根据企业财政贡献度调整奖补金额。

4.市财政局会同嘉兴市环境生态局桐乡分局对申报材料与奖补资金共同审定,并按相关程序发文公布。

5.获得补助的单位根据补助文件,向嘉兴市环境生态局桐乡分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附表:1.桐乡市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申请表(奖补项目一、二、三填写)

2.桐乡市环保监控系统资金补助申请表(奖补项目四填写)

3.桐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补助申请表(奖补项目五填写)

附表1

桐乡市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申请表(奖补项目一、二、三填写)

1.png

注:项目名称要填写准确,与主要建设内容一致;项目类型根据申报指南中的范围填写:如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项目、中水回用项目、脱硫项目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栏填写要求简单明了。具体政策解读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绿岛”项目均按附表1填报。

附表2

桐乡市环保监控系统资金补助申请表(奖补项目四填写)

2.png

注:具体政策解读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

附表3 桐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补助申请表(奖补项目五填写)

单位:万元

3.png

注:具体政策解读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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