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绿色示范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接收、电子联单、岸电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作业、船舶打捞作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区域协作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监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鼓励社会公众对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主体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作业活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绿色示范区) 本市可以划定特定水域为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推进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舶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九条(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处置) 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收集、储存,并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相关单位依法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
除标准排岸管路外,船舶不得设置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已有的排放管路应当拆除或者盲断。
第十条(污染物接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交付的船舶水污染物。
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分类合理的收费机制,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免费接收。
第十一条(联合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通过船舶或者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船舶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进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排入码头市政污水管网或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置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联单) 本市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船舶以及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计量船舶水污染物,并如实录入。
第十三条(岸电使用)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第十四条(大气污染治理) 船舶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采用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五条(噪声控制)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能耗报告) 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作业活动要求) 作业活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船舶洗舱)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依法交付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九条(修造拆解)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依法处置,不得投弃入水。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经济信息部门应当推动本市船舶修造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第二十条(燃料供受作业)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一条(船舶打捞作业) 船舶打捞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方案,采取封堵透气孔、抽取污染物、布设围油栏等措施,防止打捞作业污染水域环境。
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预案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以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队伍。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以及作业活动单位,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处置程序) 船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组织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社会征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处置费用)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五章 区域协作
第二十六条(区域协作) 本市应当与相邻省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二十七条(联合执法) 本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相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联勤联动,在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方面形成一体化机制。
第二十八条(应急协作) 本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相邻省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省际信息共享) 本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与相邻省有关部门加强协商,共享以下信息:
(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
(二)船舶水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
(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
(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接收污染物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未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交付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排放及设备不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未拆除或者盲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定落实电子联单制度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未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未按照规定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洗舱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二)作业活动单位,是指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冲滩,是指船舶依靠自身动力或者借助潮差或者外力,冲上滩地搁置。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乡镇自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就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走出规定。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就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走出规定。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11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就《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详情如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政策背景《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发布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实施,船舶污染防治理念深入人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在江苏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长江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7月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河北省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港口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该《条例》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21条,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明确
日前,河北人大发布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全文如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在已设立的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控制地理范围,严加控制排放要求,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沿海和内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公开征求《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通过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等措施,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具有陕西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气污染治理格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到,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大力解决高值区域污染问题、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秋冬季清洁取暖问题,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全力推进
中国能建电子采购平台公布发布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二期2×660MW工程辅机(第1批第1部分)除尘器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预中标,投标报价105000000元。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营环保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各种类型除尘器等业务。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2023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3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作者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月27日,达州茂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达州茂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斌郎街道斌郎大道17号附1号5楼,法定代表人为雷雨。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环保
2023年末,第三个“大气十条”落地,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从大气污染防治,到蓝天保卫战,再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能清晰地看出我国大气领域环保工作的发展脉络。新政策效应如何仍有待观察,在这个承前启后的阶段,我们不妨对2023年烟气治理行业做一次年终盘点,一叶知秋,以期窥见行
2023-2024年供暖季,为保障全疆各地空气质量,新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各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一: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对乌鲁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环保技术装备与服务提升工程包含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保设备、新型环保材料。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包含市政垃圾处置利用、
环保事业发展至今,已经取得阶段性成就,历史欠账已经基本解决。但无论是市政端、工业端还是农村端的环保需求还远远没有被满足,产业正向追求质量和效率的新阶段迭代变化。在1月由中国环博会举办的【环保CEO圈享会】上我们发现,“变革、突围、创新、高质量、高技术、高水准、专注……”成为高频词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披露了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图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书显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行业现有企业水和大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编号为DB34/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接纳化工园区工业废水的集中
1月19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达州市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3年8月9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的钟坝养殖场通过场内雨水管网向场外无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