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绿色示范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接收、电子联单、岸电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作业、船舶打捞作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区域协作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监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鼓励社会公众对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主体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作业活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绿色示范区) 本市可以划定特定水域为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推进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舶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九条(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处置) 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收集、储存,并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相关单位依法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
除标准排岸管路外,船舶不得设置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已有的排放管路应当拆除或者盲断。
第十条(污染物接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交付的船舶水污染物。
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分类合理的收费机制,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免费接收。
第十一条(联合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通过船舶或者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船舶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进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排入码头市政污水管网或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置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联单) 本市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船舶以及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计量船舶水污染物,并如实录入。
第十三条(岸电使用)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第十四条(大气污染治理) 船舶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采用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五条(噪声控制)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能耗报告) 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作业活动要求) 作业活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船舶洗舱)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依法交付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九条(修造拆解)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依法处置,不得投弃入水。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经济信息部门应当推动本市船舶修造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第二十条(燃料供受作业)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一条(船舶打捞作业) 船舶打捞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方案,采取封堵透气孔、抽取污染物、布设围油栏等措施,防止打捞作业污染水域环境。
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预案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以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队伍。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以及作业活动单位,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处置程序) 船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组织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社会征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处置费用)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五章 区域协作
第二十六条(区域协作) 本市应当与相邻省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二十七条(联合执法) 本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相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联勤联动,在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方面形成一体化机制。
第二十八条(应急协作) 本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相邻省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省际信息共享) 本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与相邻省有关部门加强协商,共享以下信息:
(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
(二)船舶水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
(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
(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接收污染物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未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交付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排放及设备不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未拆除或者盲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定落实电子联单制度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未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未按照规定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洗舱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二)作业活动单位,是指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冲滩,是指船舶依靠自身动力或者借助潮差或者外力,冲上滩地搁置。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乡镇自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推动落实船舶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船舶造修企业污染防治,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对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废水污染防治、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征求意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就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走出规定。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就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走出规定。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11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就《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详情如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政策背景《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发布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实施,船舶污染防治理念深入人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在江苏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长江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7月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河北省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港口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该《条例》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21条,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明确
日前,河北人大发布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全文如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近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广西蓝德扣除公司需支付的工期延误损失150万元后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08.55万元及利息。该案件已完结。永清环保发展为以土壤修复为工程核心、以固\危废处置为运营核心,大气污染治理、环境咨询、新能源、双碳业务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环
2024长三角(嘉兴)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展览会2024.12.11-13嘉兴国际会展中心前言2023南湖会议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举办,每年举办一次。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马培华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陈铁雄、工信部原总经济师
一桥飞架,横跨东西,湾区“通脉”,活力涌现。经过长达7年的建设,在万众翘首企盼中,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跨海集群工程——深中通道于6月30日正式开通!深中通道的开通不仅使得深圳、中山、广州(南沙)三座隔海相望的滨海城市实现30分钟内互达,还推动了更高质量的企业资源、更丰富的资金和更高素质的
咸阳市公开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如下:2023年4月6日至6月5日,省第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9月11日,反馈了《咸阳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报告》。对此,我市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激励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VOCs污染治理并形成VOCs或NOx减排量的企业给
6月20日,工信部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公示,其中先进节能环保装备有节水与水处理装备、大气污染治理装备、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装备、先进节能环保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四大类,具体包含振动膜高效浓缩与分离装备、高盐废水处理装备、有机废液超临界水氧化装备
为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推动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安徽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亮剑”执法行动,对易产生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截至目前,淮南市执法支队通过无人机等新型设备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涉气污染案件,现将其中4起代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长江经济带流域性整体性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共性问题,也找准各省(市)突出问题。各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
近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开展北方寒冷地区先进适用生态环境技术征集的通知,征集范围包括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修复、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及地下水修复与管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生态环境监测、碳达峰碳中和、生物环保等相关技术,详情如下:关于开展北方寒冷地区先进适用生态环境技术征集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征集2024—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着眼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集中治理,企业集群综合整治以及减排明显的淘汰类项目的谋划,统筹考虑重点难点区域、领域和行业,有效引导和推进大气污染减排。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2024—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选结果,再生铅连续富氧侧吹低温熔炼技术等16项技术入选,涉及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噪声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等领域。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选结
近年来,北京市持续深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北京市生态环
今年上半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01杭州市某装饰纸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4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成都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2023年8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对成都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燃气锅炉配套的RO反渗透膜
为加强警示宣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了6起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土壤、水、噪声等领域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案例中,崇左市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并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环境违法行为;南宁、防城港市对相关违法行为适用“双罚制”对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罚,梧州市同时对产废单位、受
5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多名个人、企业被罚。案例1:蔡某某水泥彩砖项目“未批先建”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蔡某某租用该公司厂房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彩砖项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披露了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图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书显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行业现有企业水和大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