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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

2024-04-01 09:58来源:湖北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水污染物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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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各地近期办理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主要涉及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水、私自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严重污染环境、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有毒污染物、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等类型,由黄石、孝感、鄂州、荆州、仙桃等市州推荐报送,经省厅案例评审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案例一 孝感某拉链加工厂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对某拉链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且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PVC管道排入工厂南面老府河。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废水中总铬排放浓度为7.29mg/L、六价铬6.2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3.86倍和11.46倍,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厂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含重金属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部分生产设施及电源设备予以查封。2024年2月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日,汉川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污染环境案予以立案侦查。202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例评析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不断强化对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排放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大生态环境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一、借群众慧眼,弥补监管盲区。本案中该拉链加工厂采取租赁偏远场地和错时午夜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给日常环境监管增加了难度。执法人员认真分析淡蓝色废水、夜晚生产等群众信访举报内容,通过对企业污染因子和含铬原材料进行对比,很快将犯罪证据现场锁定。

二、用证据说话,形成打击合力。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组织第三方监测人员共赴现场实施调查取证,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犯罪证据。同时针对相关涉案人员不愿配合的情况,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执法,多次走访涉案相关知情人员,对企业用电用水情况进行细致调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树法律威严,“法刑”双管齐下。为有效遏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厂主要污染设施和电源实施查封,迫使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时针对该厂一类污染物重金属超标排放行为,对该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实现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打击的有机结合,起到积极的震慑效果。

案例二 黄石某公司私自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六轮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交办的问题线索,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马某某、锅炉工刘某某等多人在二氧化硫在线监测实时数据超标时亲自或通过微信等方式指使他人进入在线站房内对CEMS系统不公开的在线监测系统操作界面进行操作,将零点参数进行篡改,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同时该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23年10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2023年10月9日,黄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于11月22日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批捕。2024年1月19日,黄石市公安局将涉案的个人和涉案单位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例评析

该公司多人、多次通过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利用空气进行零点标定时,实施高浓度标准物质标定为低浓度,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测也发现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现象,存在实施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动机。

一是创新执法办案方式提智增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之所以侦破困难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别于其他环境犯罪行为,当场抓到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充分利用视频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成为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手段。案件调查前期一度因唯一当事人翻供而陷入停滞,通过对约2T的视频数据及5个月的在线小时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推测出该公司在线数据非正常变化出现异常的规律,同时也确认了数据异常时间段位于在线站房的其他可疑人员,并同时对可疑人员分开询问,多方突破使得案件持续推进。

二是“行刑衔接”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动配合。该案前期调查期间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院分别或共同组织进行了多次案情交流、研判,集中形成打击合力,高效有力推动案件的调查与移送。

三是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专题督办。为了解决本案中的各种阻力和压力,案件由阳新县分局提级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直接办理,但仍然面临困难重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和省公安厅会商,于2023年8月15日下达督办通知,对该案采取挂牌督办,有力促进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公安接收移送立案和侦办。

案例三 仙桃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汽车配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产生的含铬废水未经电镀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厂区污水收集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电泳返工件酸洗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收集池、厂区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电泳返工件区外排酸洗总铬浓度值为9.84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排放限值的8.84倍。

二、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月16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仙桃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2月29日对当事人李某、李某某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目前,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将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转移到电镀车间,酸洗废水经电镀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案例评析

一、加强技术检测,拓宽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渠道。仙桃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开展采样检测,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拓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线索。

二、加强“行刑衔接”,准确定性案件。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商请公安部门提前审查卷宗,确保相关证据闭环。确定该行为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按要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促整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本案中,仙桃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要求该企业停止电泳返工件区酸洗工艺,督促其迅速将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转移到电镀车间,酸洗废水经电镀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从而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案例四 鄂州某矿业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有毒污染物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0日,接到群众反映有红色污水排入港内污染环境的举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葛店范围内长江排口开展溯源排查,经溯源发现在某矿业公司大门口约15米处雨水井内设置有 1根管道,正在排放红色不明液体,并伴有刺鼻气味,其颜色、气味均与港内水体情况高度吻合。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在8#池子旁地下机房内设有抽水泵,连接有2根可拆卸的PVC管,并与预先埋入的管道连接,通向厂外市政雨水井。

经对该公司废水及周边地表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外排水井重金属总铜、总锌、总锰、总镉、总锰均超标,其中总铜取样结果为126mg/L,超标251倍;总镉取样结果为0.518mg/L,超标4.18倍。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涉嫌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7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

2023年7月2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于2023年8月8日立案侦查,该矿业公司法人李某已于2024年2月被刑拘。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及时进行核实。群众投诉举报是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金矿”。本案作案方式极为隐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精密周祥部署,精准溯源违法企业,迅速查办了本案件。

(二)加强执法监测联动,及时锁定证据。本案中,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办案,强化执法监测联动。在发现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及时提取证据,监测人员同步采样监测固定证据,形成闭合证据链,保证案件质量,并成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严惩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性质恶劣,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应当实施查封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排污工序依法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效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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