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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2024-07-30 13:46来源:湖北生态环境关键词:第三方环保服务环境检测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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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湖北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重点,依法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依法查处的高压态势,现将襄阳市、咸宁市、十堰市、武汉市、仙桃市等地查处的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

案例一 襄阳市查处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11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检测公司2019年以来将部分检测项目分包给河南某公司开展现场采样后出具检测报告,但检测报告涉及的有71家企业确认河南某公司未到企业现场进行采样。

经同税务部门核实,该检测公司2019年至今共向全市多家企业开具发票五百余张,总金额超八百多万元。河南某公司在未开展现场采样的情况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数据,且违法所得达三十万元以上,襄阳某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某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阳市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侦查调查。

三、案例评析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违规开展检测服务,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扰乱环境监测市场,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性质极其恶劣。本案中,襄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税务部门对辖区企业开展调查取证,精准锁定河南某公司未开展现场采样即出具分包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的事实并依法对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襄阳某检测公司予以打击,充分释放严的主基调,从而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二 咸宁市查处某环保公司建设项目环评造假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下旬,根据上级督导检查交办问题线索,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光互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环保公司受委托负责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于该项目位于某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缺少对饮用水源保护部分的评价,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遗漏。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环保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三、案例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项目案发地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执法人员依法对环评编制机构的涉案环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内容,并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环境准入和加强监管执法的坚决态度,确保了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安全。同时对于提升第三方机构环保业务的质量和可信度,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三 十堰市查处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5月,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时涉嫌伪造检测报告,随即开展调查。经查,某检测公司受房县某环保公司委托,2023年4月19日对某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水质检测时,将该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出水采样拍照后就地倒掉,未将所采水样带走化验检测,但其于2023年5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却显示该污水处理厂2023年4月19日出水水质合格,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的规定。2023年5月3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并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十堰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线索互联共享等联动机制,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采样样品、篡改采样时间、编造实验数据、替换分析样品等方式实施造假的行为联合进行打击。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蛛丝马迹深挖细查,收集检测机构人员的打卡记录、采样“摆拍”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并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及线索互通的重要意义,为协调开展部门联动执法提供了执法实践。

案例四 武汉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5日,接上级交办线索,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为鄂A78U6*和鄂AH3P7*)中载明的机动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与该车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预检登记功率不一致。2024年1月3日,经进一步收集证据资料,查明了该公司存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降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分局执法人员利用上级交办的线索,捕捉可疑信息,通过现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比对,完善证据链条,锁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加大线上审核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等整治措施,结合《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细则,严格监管标准,督促引导辖区机动车环检机构合法经营、规范检验,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蓝天保卫战。

案例五 仙桃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仙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对异常数据进行筛查,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在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对鄂M8XL2*、鄂M7127*、鄂M1582*、鄂A2X6N*检测时,以上车辆存在冒黑烟现象;对鄂M8C90*、鄂M8556*、鄂A5P1P*、鄂A013M*等多台车辆利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测量转速,且鄂A5P1P*、鄂A013M*为双排气管车辆,仅插入1个取样探头;对豫PJZ42*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转速仪,插管深度不足400mm;对鄂A58LN*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车辆有冒黑烟现象,操作员将转速仪移至冷却风扇附近继续进行检验;对鄂M8525*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人为将转速仪放置在配电箱附近,并通过反复取下、放置转速仪模拟自由加速的转速过程,车辆在驶离检测工位时出现冒黑烟现象。经查实,上述11辆机动车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检验,但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2024年4月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于2024年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积极整改,加强机动车检验的流程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检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

三、案例评析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随着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大气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锁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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