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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浙江省石化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环保方面,依据排放标准,实施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对不能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310005)等排放标准的,推动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将排放稳定达到标准。
浙江省石化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推动石化化工产业装置设备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安全、排放和能耗标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强制类和鼓励类两个类别,实施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准入和安全、能耗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装置设备;有序退出一批安全风险高的老旧装置设备;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风险较高、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装置设备等“三个一批”措施,提升石化化工产业安全、环保和能效水平,有效推动石化化工产业升级。
(二)主要目标。2024年,淘汰9套化工装置,退出6套老旧化工装置,淘汰和改造提升517台设备。到2027年,通过标准引领,分类施策,滚动推进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完成强制类装置设备淘汰任务,推动鼓励类装置设备应改尽改。
二、工作任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的企业和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对照以下要求,落实淘汰、有序退出和改造提升任务。
(一)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装置设备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完成淘汰:
1.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淘汰类的。
2.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的。
3.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未经正规设计是指:装置未经法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企业自行设计安装使用;或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超资质级别或超业务范围开展项目设计;或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代替初步(或基础)设计、以初步(或基础)设计代替施工图(或详细)设计等]。
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规定的风险基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5.连续停运5年以上,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6.装置核心反应器或主要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累计监控使用时间超过3年且无法对缺陷进行处理的。
7.对产品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设备和工序,推动企业制定年度改造和淘汰计划,将能效改造提升到基准水平以上,不能按期改造的予以淘汰。
(二)有序退出一批安全风险高的装置设备
截至2023年底,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非中央企业)、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总部要求,按照“一装置一策”“一设备一策”,明确退出路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间等,于2029年底前有序退出:
1.2022—2023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确定的老旧生产装置,且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的。
2.投产运行25年(含)以上且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式液化烃球罐。
3.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的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
属于产业链供应安全保障、社会民生保障需求、国家战略规划要求、“卡脖子”技术等情况,不能按时退出的装置和储罐,应详细说明现状和原因,由企业聘请具有工程设计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深入的评估,安全风险受控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落实,并应持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加大资金投入,优化监测监控手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三)改造提升一批在役装置设备
1.2022—2023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确定的老旧生产装置中投产运行20年(含)至30年(不含)的,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非中央企业)、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总部要求,逐一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复核,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安全改造。
2.对于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式液化烃球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关于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罐区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
3.对于投用运行不足30年(不含)的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企业应加强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根据检查检验结果进行隐患治理和改造提升。
4.按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对产品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设备和工序,依据《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0)、《甲醇、乙二醇和二甲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36)、《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7)、《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0)等标准,引导企业应改尽改、应提尽提,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5.依据排放标准,实施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对不能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310005)等排放标准的,推动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将排放稳定达到标准。
其他装置设备由企业根据评估情况,参照本方案实施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4年6月)。省级层面完成工作部署,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进行广泛宣传,部署启动相关工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健全淘汰、退出、改造提升的装置、设备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滚动推进(2024年7月至2027年9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组织针对每套装置、设备,制定淘汰、退出、改造提升的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实施。
(三)总结巩固(2027年10月至11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石化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以石化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为契机,有效推动产业升级;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强化政策支持力度,优化相关项目审批流程、进入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考核政策,激励引导石化化工企业主动实施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各地区要融合产业升级、安全环保、技术改造等多方面政策,优化政策供给,多渠道筹集资金。有关中央企业要积极履行央企责任,加强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支持做好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级层面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实地督促。各地跟踪督促辖区所有相关企业认真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对监控运行装置和设备的检查,强化情况通报,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并按季度将工作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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