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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通报来了!

2024-08-05 18:22来源:天津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自动监测设备水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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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警示教育,天津生态环境公众号陆续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天津市2023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空调外壳加工,生产工艺为表面处理、喷涂、固化等。经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启示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本案中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不够重视,在2023年4、5月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发通知并召开专题部署会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并联网,违反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作为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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