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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五批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自动监控)。
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落实科学、精准、依法治污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应用,查办了一批涉气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个涉气自动监控典型案例,并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宁德市福鼎查处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9日,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推送的处理意见通知单对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日1时至8时期间的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时均值多次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规定的限值。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废气颗粒物排放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鉴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299万元。
典型案例二 泉州市石狮查处泉州鑫日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鑫日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1月更换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中粉尘仪的核心部件,至检查当日未重新组织对粉尘仪的调试、验收、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更换后未重新验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675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典型案例三 厦门市查处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杏林分厂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杏林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虽于2023年12月31日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但至检查当日仍未验收。
【查处情况】
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45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典型案例四 福州市查处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范对窑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校准和比对监测,同时在停炉期间将烟尘实测值作为折算值上传至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未保证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358万元。
典型案例五 南平市建阳查处南平市唐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平市唐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反吹气源的空气压缩机未运行,供气压力表显示为0MPa,检查时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反吹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2571万元。
典型案例六 三明市查处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水玻璃1#窑炉尾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且已超过最迟联网时限。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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