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城市黑臭水体识别
根据以往掌握的水体污染和投诉情况,城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对所有城市水体的黑臭情况进行预评估,将结果列于表1 中并予以公示。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预评估结果为无黑臭的城市水体,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水体周边社区居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调查问卷,进一步判别水体黑臭状况。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 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手机二维码形式完成公众调查。公众调查问卷可参考附1。
根据城市黑臭水体识别结果,提出城市黑臭水体的初步名单。
2.3 城市黑臭水体分级与判定
根据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将黑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两级。水质检测与分级结果可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制定和整治效果评估提供重要参考。
2.3.1 分级标准与测定方法
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和氨氮(NH3-N),分级标准见表2,相关指标测定方法见表3。
2.3.2 布点与测定频率
水体黑臭程度分级判定时,原则上可沿黑臭水体每200~600 m 间距设置检测点,但每个水体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5m 处,水深不足0.5m 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原则上间隔1~ 7 日检测1次,至少检测3次以上。
2.3.3 黑臭水体级别判定
某检测点4项理化指标中,1项指标60%以上数据或不少于2项指标30%以上数据达到“重度黑臭”级别的,该检测点应认定为“重度黑臭”,否则可认定为“轻度黑臭”。
连续3个以上检测点认定为“重度黑臭”的,检测点之间的区域应认定为“重度黑臭”;水体60%以上的检测点被认定为“重度黑臭”的,整个水体应认定为“重度黑臭”。
2.4 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编制
根据黑臭水体识别和分级结果,综合考虑整治工作难易程度,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清单(见表4),绘制黑臭水体分布图,分析其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空间分布和污染状况,为城市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持。
黑臭水体清单包括水体名称、起始边界、类型、面积/长度、所在区域、黑臭级别、水质现状、整治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人、达标期限等。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参考格式见表4。
注:1、编号与表1一致,一个水体多个河段或湖面黑臭级别不同时,可设置二级编号“a、b、c……”来区分,分多行分别列出,但黑臭水体编号为同一个,以便统计;
2、黑臭水体起始边界宜采用地名、路名等描述,并标注起始边界地理坐标(经纬度);
3、水体类型是指“河流、湖塘”等;
4、所在区域是指黑臭水体所在行政区域;
5、黑臭级别是指“轻度”或“重度”;
6、水质现状是指主要水质指标(如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和其他能反映水质现状的指标等)的监测结果,可用平均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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