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工程实施记录及影像材料
工程实施单位或有关部门应系统整理水体整治工程实施记录及水体整治前后的相关影像材料,作为第三方评估或专家评议的重要辅助材料。
5.3.4 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长效管理方案,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养护经费来源、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重视公众参与在黑臭水体长效保持方面的作用,将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政策保障
6.1 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建立全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监管平台,定期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抽查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6.1.1 省级政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会同环保、水利和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对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黑臭水体名单及整治工作情况(可参照表5、表6内容),接受公众监督。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每季度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相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环保部、水利部和农业部。
注:1、编号、黑臭水体名称(起始边界)与表4一致;
2、整治进展按“方案编制、方案论证、方案批复、工程施工、工程竣工、效果评估”填写,填报所处的阶段;
3、整治进展为“效果评估”的水体,需填报“现状黑臭级别”、“现状水质”和“是否达标”;
4、“是否达标”是指是否达到“无黑臭”的公众满意度目标要求(见5.3.1);
5、责任人填写相应河湖长姓名,并注明单位及职务。
6.1.2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市域内黑臭水体的排查、总体整治计划和具体整治方案的制定,以及整治效果的跟踪评估。涉及跨界水体的,由相关城市协商开展治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政、水务、市容、城管、园林等)、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具体办法,确定考核评估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过程监管和效益评估。
在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维护、保持和长效管理过程中,实行“河湖长制”,明确每一水体水质管理的责任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原则上河湖长应由城市水体所在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担任。
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和公众举报平台,定期发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可参考表4)、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可参考表6);在城市黑臭水体周边的居民区、主要商业区公开整治工作时限、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联系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各城市应参照表6内容,按规定报送每季度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情况。
6.2 长效机制与政策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管,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建立或委托专业化的城市水体养护单位,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后的日常养护,做到水面无浮泥、无漂浮物。
制定合理的城市水体黑臭有关指标监测与评估方案,将城市水体水质监测纳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范围,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与评价。
水体黑臭基本消除后,水质监测机构应根据不同水体特征,确定监测布点和频率,原则上冬季可适当延长监测时间间隔,夏季或气候转换季节适当缩短监测时间间隔。城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水体水质监测与评价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城市水体日常养护和水质长效保持经费来源,并将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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