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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北极星环保网来源:住建部2016/12/12 9:22:02我要投稿
所属行业: 环境修复  关键词:黑臭水体 污水处理 污水管网

限制因素:应用生态净化技术要以有效控制外源和内源污染物为前提,生态净化措施不得与水体的其他功能冲突;生态净化措施对严重污染河道的改善效果不显著;植物的收割和处理处置成本较高。

4.4.3 人工增氧

适用范围:作为阶段性措施,主要适用于整治后城市水体的水质保持,具有水体复氧功能,可有效提升局部水体的溶解氧水平,并加大区域水体流动性。

技术要点:主要采用跌水、喷泉、射流,以及其他各类曝气形式有效提升水体的溶解氧水平;通过合理设计,实现人工增氧的同时,辅助提升水体流动性能;射流和喷泉的水柱喷射高度不宜超过1米,否则容易形成气溶胶或水雾,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限制因素:重度黑臭水体不应采取射流和喷泉式人工增氧措施;人工增氧设施不得影响水体行洪或其他功能;需要持续运行维护,消耗电能。

4.5 其他治理措施

4.5.1 活水循环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缓流河道水体或坑塘区域的污染治理与水质保持,可有效提高水体的流动性。

技术要点:通过设置提升泵站、水系合理连通、利用风力或太阳能等方式,实现水体流动;非雨季时可利用水体周边的雨水泵站或雨水管道作为回水系统;应关注循环水出水口设置,以降低循环出水对河床或湖底的冲刷。

限制因素:部分工程需要铺设输水渠,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工程实施难度大,需要持续运行维护;河湖水系连通应进行生态风险评价,避免盲目性。

4.5.2 清水补给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缺水水体的水量补充,或滞流、缓流水体的水动力改善,可有效提高水体的流动性。

技术要点:利用城市再生水、城市雨洪水、清洁地表水等作为城市水体的补充水源,增加水体流动性和环境容量。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建设的作用,强化城市降雨径流的滞蓄和净化;

清洁地表水的开发和利用需关注水量的动态平衡,避免影响或破坏周边水体功能;再生水补水应采取适宜的深度净化措施,以满足补水水质要求。

限制因素:再生水补源往往需要铺设管道;需加强补给水水质监测,明确补水费用分担机制;不提倡采取远距离外调水的方式实施清水补给。

4.5.3 就地处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短期内无法实现截污纳管的污水排放口,以及无替换或补充水源的黑臭水体,通过选用适宜的污废水处理装置,对污废水和黑臭水体进行就地分散处理,高效去除水体中的污染物,也可用于突发性水体黑臭事件的应急处理。

技术要点:采用物理、化学或生化处理方法,选用占地面积小,简便易行,运行成本较低的装置,达到快速去除水中的污染物的目的;临时性治理措施需考虑后期绿化或道路恢复,长期治理措施需考虑与周边景观的有效融合。

限制因素:市场良莠不齐,技术选择难度大;需要费用支持和专业的运行维护;部分化学药剂对水生生态环境具有不利影响。

4.5.4 旁路治理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无法实现全面截污的重度黑臭水体,或无外源补水的封闭水体的水质净化,也可用于突发性水体黑臭事件的应急处理。

技术要点:在水体周边区域设置适宜的处理设施,从污染最严重的区段抽取河水,经处理设施净化后,排放至另一端,实现水体的净化和循环流动;临时性治理措施需考虑后期绿化或道路恢复,长期治理措施需考虑与周边景观的有效融合。

限制因素:需要费用支持和专业的运行维护。

第五章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

5.1 评估程序

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制定期间,遴选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或相关监测单位需对治理工程实施前的基本情况做摸底调查,并全程跟踪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为工程实施效果评估提供依据。

工程实施单位应于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于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完工后向评估机构下达评估通知,评估机构需在连续6个月的整治效果跟踪基础上,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示。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应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5.2 评估方法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主要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法或专家评议法。

第三方机构评价法是指由具有工程咨询或环境影响评价乙级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整治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方法。

专家评议法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进行集中评议,并出具专家评议结论意见的方法。

评估专家实行利益规避原则,参与相应黑臭水体整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工程实施单位人员、监测机构人员均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5.3 评估内容与技术要求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包括公众调查评议材料、专业机构检测报告、工程实施影像材料、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其中,公众调查评议结果是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完成黑臭整治目标的主要依据,其他专业评估结果可为整治工作绩效考核、政府购买服务支付服务费等提供技术支撑。

5.3.1 公众调查评议材料

加强公众参与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评估中的作用。城市人民政府可委托专业调查公司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公众调查问卷的形式对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商户等,进行水体整治前后的效果调查。专业调查公司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系统总结公众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总结报告,作为整治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手机二维码等形式完成公众调查。

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份,如90%以上的问卷对黑臭水体工程整治效果答复“非常满意”或“满意”,则认定该水体达到整治目标。

公众调查表可参考附2编制,应尽量简单易懂。

5.3.2 专业机构监测报告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一般可选择黑臭水体治理前等级判定的检测单位)可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于工程实施前后按照本指南表2所列理化指标进行整治效果评估,还可考虑选用其他参考评价指标(如SPI等),开展辅助评估。

第三方监测机构可按每200~ 600 m 间距设置检测点,但每个水体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取样深度同本指南2.3.2)。每1~2  周取样1次,连续测定6个月,取多个监测点各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估依据。第三方监测机构应系统整理黑臭水体整治前后的水质变化情况,作为第三方评估或专家评议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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