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1强制性条文的产生
从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颁布后的十年间,批准发布的“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条文15万多条)。在此背景下,就需要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政府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原建设部通过征求专家意见并经反复研究,采取从已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中摘录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的方式,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2000年8月原建设部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81号部令),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1.2“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1.2.1实施“强制性条文”是贯彻“条例”的重大举措
“条例”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是国家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的最为严厉的行政规定,同时也为强制性标准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条例”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开始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1.2.2编制“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由《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当时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1.2.3“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从1999年开始的建设执法大检查,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检查情况看,工程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不论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设工程都要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使建筑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1.2.4制定和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我国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举措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作为非关税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作为三大技术贸易壁垒。其中,技术法规是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文件,是国家主权体现;技术标准是竞争的手段。
我国的“强制性条文”与WTO/TBT的技术法规等同,必须执行;我国的推荐性标准与WTO/TBT的技术标准等同,自愿采用。执行“强制性条文”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1.3“强制性条文”的完善
1.3.1“强制性条文”存在的问题
强制性条文散布于各专业技术标准中,系统性不够,且可能存在重复、交叉甚至矛盾。强制性条文之间有些重复还问题不大,但内容交叉甚至矛盾则势必造成实施者无所适从,不利于发挥标准的作用,更不利于保证质量和责任划分。
1.3.2“强制性条文”形成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由于标准制修订不同步和审查时限要求等因素,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有时也无法从总体上平衡,只能“被动”接受。这些都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程建设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2、国外建筑技术法规
2.1国外建筑技术法规的组成
英国的建筑法、建筑条例、建筑技术准则。建筑条例包括两部分:建筑行政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建筑行政管理规定是对建筑全过程的规定,是从工程准备,规划申请,规划审查,开工许可、施工监理,隐蔽工程和专业工程如给水工程检查,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
技术规定涉及建筑工程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而达到的建筑的主要功能标准和质量要求。技术准则是由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旗下的国家建筑规程研究所发布,是技术法规要求的延伸与扩充,是实施导则;是技术解决途径,是在广泛使用的建筑方法和细节上给出的工作导则;是各种措施,解决方法中引用的材料以英国标准(BS)为主。
技术准则提供典型的建筑方案,当有其他可选择方式,没有义务强制采纳技术准则的方案。
2.2启示
世界上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与其政治体制、法律体系配套的、完整的建筑技术制约体系,也都编制了独立的“建筑技术法规”。建筑技术法规是以功能性、目标性、性能化为目的,性能化法规规定的是建筑最后应达到什么样的政策目标、社会预期功能要求、运行要求和性能水平。而我国建筑标准大多是指令性、措施性的,我国也应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以功能性、性能为目标的,与我国体制、法律相配套的技术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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