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集中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3.5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指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内的焚烧主车间、危险废物贮存车间以及烟囱。
3.6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A— 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 焚烧残渣经 600℃(±25℃)3h 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9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
公式表示:
CE=[CO 2 ]/([CO 2 ]+[CO]) ×100%
式中:
[CO 2 ]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 CO 2 和 CO 的浓度。
3.10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 273.16K,压力在 101.325kPa 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1%O 2 (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1.1 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
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
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 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 800 米。
(3)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 100 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4) 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5)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6)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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