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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

北极星环保网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9/5 10:59:09我要投稿

8.3.3 焚烧厂的受压容器应按《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设计和检验, 焚烧炉、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8.3.4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厂区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8.3.5 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8.3.6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8.3.7 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8.3.8 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8.3.9 存放易燃待处理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

3.3.10 储备仓库中储备易燃易爆物料的小间内的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爆设备。

8.3.11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8.3.12 所有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设备通风设备,并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备设施完好。

8.3.13 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色》(GB2893-1982)和《安全标志》(GB2894-1996)中的有关规定。

8.3.14 焚烧厂应采取相应的避雷、防爆措施, 其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中的有关规定。

8.3.15 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

8.3.16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8.3.17 厂内应设置必要的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9.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9.2 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9.3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9.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5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9.6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9.7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热能利用设施已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废物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焚烧炉热效率、生产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消耗指标均达到有关设计标准。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 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

(4)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9.8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0.1 运营管理总则

10.1.1 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和安全生产,有效防止二次污染,达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制定本运营管理要求。

10.1.2 本运营管理要求是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在焚烧厂运营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0.1.3 本运营管理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1.4 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2 运营条件

10.2.1 危险废物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10.2.2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0.2.3 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10.2.4 具有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10.2.5 具有负责危险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0.3.1 焚烧厂运营机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10.3.2 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四班工作制。

10.3.3 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焚烧厂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 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10.4 人员培训

10.4.1 焚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延伸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物理化学特性

生活垃圾焚烧监控(监测)联网传输技术要求(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安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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