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1.3 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4 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表1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其他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 监测要求
5.1 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水污染物监测应按 HJ/T 91 执行。
5.3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表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后应向社会公开。
6.3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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