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设施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建设施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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