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效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余氯现场测定方法,特制定本意见。
意见规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医疗污水中余氯的现场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监测人员安全防护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余氯现场监测指导意见(试行)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12014)119号)
(五)《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接放标准》(GB18466-2005)
(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七)《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20292013)
(八)《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8192017)
二、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医疗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余氯监测时可参考本意见及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地方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疫情期间余氯现场监测的具体要求。
(一)自行监测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医院均需开展自行监测,登记管理的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地方或者环境管理另有要求的也要监测。
(二)执法监测
针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医院、卫生院等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加强监督监测;对于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监督测,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处理未达标排放。
(三)现场监测安全防护
在进入相关区域开展现场监测时,尽量选择现场监测方法,相关防护要求须按照被监测单位或区域的防护要求配备并使用防护用品,必要时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监测。个人防护用品未配备齐全或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和皮肤破损等情况时,不得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三、现场监测要求
(一)自行监测
1、监测要求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医院,均需开展自行监测;登记管理的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地方或者环境管理另有要求的也要监测。应当在现场快速检测,禁止带回实验室检测。
(1)采样点位:医疗污水直接或通过下水道排入地表水体的,且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的医疗机构,需按要求在接触池出口监测总余氯。
(2)监测方法:试纸法、电化学法、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
(3)评价方法:参照GB18466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65-10mg/l。
(4)监测频次要求:采用直接排放方式的监测频次为每12小时一次。
(5)手工监测信息记录要求:监测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监测结果等。
(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情况,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注:根据2019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床位500张及以上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医院为重点管理;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为简化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疗养院8416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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