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海绵城市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2024-05-09 10:49:33
第九条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绿色建筑、道路、竖向、水系、排水防涝、污水、给水、绿地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以下简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