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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权交易陷入“三重门”

2014-09-01 08:13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李鲲关键词:碳排放权排污权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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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履约同样暴露了一些问题,全国5个试点中,上海履约率为100%,天津4家、广东2家、深圳4家未按期履约,而北京在距离最后履约期限只有10天时,仍有多一半企业未履约。

通过与企业负责人交流,记者发现,认为控排增加成本、不会增加收益,才是他们不愿履约的根本原因。

第二重门:政府G D P至上的观念限制排放权交易。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总经理王靖表示,排放量的限制意味着对企业发展的限制,也意味着对地方发展的限制,没有国家的强制规定,很多地方政府不会主动掐掉自己的发展空间。由于环境存在一定的流通性,排污权还会涉及跨区域交易的问题,“大部分政府不会牺牲自己的G D P发展空间而把排污权卖给其他地方,这就形成了地方保护,交易市场也变得破碎化了。”王金南说。

负责多地碳排放审核工作的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二氧化碳的流动性决定了碳交易可以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但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还是以G D P至上,配额发放很多导致碳价下跌。”他说。

第三重门:法律约束相对较弱导致企业超排“后果不严重”。从碳排放超标罚款数字上看,各地的惩罚力度都不算大,企业超排成本低。上海规定超标最高罚款10万元,北京规定对超排部分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处罚,深圳规定对超排部分予以3倍的罚款;而天津甚至没有罚金。而排污权方面,王金南表示,虽然日前出台了指导意见,但关于处罚等问题还需要有法律明确约束。

转变观念加强法律约束

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的市场均分为两级,一级市场由政府向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不同的是,目前排污权已明确了初次有偿分配,即企业拿指标不免费,而在碳排效一级市场则以免费发放为主,但广东、深圳等地也开展了配额拍卖等有偿获得形式;在二级市场,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多减,同时出售因减排剩余的配额以获利,而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则可以在市场上购买配额。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的两种排放权交易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仍要求政府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从控制排放、降低社会减排成本的初衷出发,通过转变观念、加大立法约束力度提升整个社会的排放权资产管理能力。

首先,转变G D P至上观念,通过“黑名单”制度建立排放权市场诚信体系。国家发改委8月15日称,我国将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天津科技大学能源环境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孙振清表示,政府不再看重G D P,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可以真正做到免除全部优惠政策,这种约束甚至比罚款更为有效。

其次,加强国家层面立法,提高惩罚力度。王金南认为,日前关于排污权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中国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一步,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应该在环保立法方面将这一制度写入,起到更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效果。王靖也表示,就碳排放而言,很有必要出台国家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将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也可以提高罚款的额度。

再次,适当推动排放权跨区域交易。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副司长孙翠华今年多次表示,我国将在三年内出台关于全国性碳市场的完善政策,建设全国碳市场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王靖认为,跨区域交易有利于实现全国排放的总控制目标,但一定要做好顶层设计,包括对企业在内的各参与者进行系统的培训。

而就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而言,此次中央的指导意见做了一些规定。王金南强调“不同区域环境能够承载的污染量不同,同样的污染物对不同地区产生的影响差异很大,一定要做好比例系数的换算,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排污权的跨区域交易。”

原标题:排放权交易陷入“三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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