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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献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2014-10-15 09:4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玮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排污权交易京津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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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能否整体评价一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

常纪文:总体上有两个问题:一是侧重对行政区域的考核,欠缺区域间大气环境保护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措施,公众参与渠道狭窄。二是缺乏统一的吸收第三方参与的区域大气质量评价和法律实施效果评价制度,缺乏区域大气污染补偿机制或者惩罚机制,这就使得无法全面杜绝工业地区肆无忌惮排放现象的频繁发生。

此外,还应对生态补偿机制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让生态供给地区得到来自工业地区的经济补偿,从而保障各地发展权益的平等性。

九、法律责任

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确立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基本原则

记者:如何理解国内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常纪文:为体现区域公平,应参考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合理性因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的责任。这是由于各行政区域和各行业领域包括工业领域、农业领域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等,均对大气污染做出了历史和现实的“贡献”。

二是共同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性主要体现在不同发展程度的区域之间,体现在不同的行业之间。此外,综合区域和行业特点来看,若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某区域或行业排放总量较大的情况,这个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就应当承担主要的管制责任。

记者:在此基础上,如何规定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常纪文:第一,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行业和地区应当承担这一区域大气污染主要的减排责任,包括经济成本的承担责任和减排行为的履行责任;应当承担与其排放总量比例相适应的减排责任。

第二,对自然排放行为,应当予以正确引导。

第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施,应统筹考虑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责任,如现实中排放巨大的行业和区域,应当承担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更大的经济责任和行为责任。

第四,国家需要创新责任分配机制和调控机制,解决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

原标题:专家建言献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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