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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0-20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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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0月17日向媒体通报,为了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制订一系列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并将于年内印发。

为更好地征求公众意见,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守法意识,环境保护部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4个配套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整理,全文内容如下: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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