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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如何发挥实效?

2015-02-16 09:5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莹关键词: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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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

采访人:中国环境报

冯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年~2010年)。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理事,民间环保组织“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志愿者,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权力,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按日连续处罚。国内外经验表明,按日连续处罚能够有力推动企业自觉治污。然而,重庆和深圳等城市在新法实施前就启动的试点,效果却大不相同。为何会出现差异?如何确保地方环保部门在新环保法实施后有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利器,避免出现有法不敢用的现象?记者与有关专家进行了交流。

按日连续处罚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只适用于屡教不改的企业,不是为了增加违法成本,而是起到警示作用。

中国环境报:有研究表明,按日计罚在重庆市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没有实施按日计罚时,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只有4.8%,而实施按日计罚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达到了84%,现在的改正率已经到了90%。按日连续处罚出台主要针对哪种违法行为?

冯嘉: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后,企业仍然拒不改正才适用于按日连续处罚。由此可见,按日连续处罚不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所以,不能将按日连续处罚理解为普遍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一举措只适用于违法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的企业。所以,按日连续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而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

中国环境报:按日连续处罚在重庆、深圳先行试点,重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深圳并未进行一例处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

冯嘉:按日连续处罚在重庆的较好实施效果,与深圳无一例实践案例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综合分析,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重庆按日计罚的处罚基数要比深圳大得多。这也是重庆实施效果比深圳好的关键因素。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金额是处罚基数乘以违法天数得来的。深圳的处罚基数较低,深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如果对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天处罚企业1万元罚金。事实上,很多企业每天的治污成本远远大于1万元。因此,企业整改动力不足。如果按照按日连续处罚的相关规定,即使执行,恐怕也很难产生实际效果,还会带来更大的诉讼风险。这可能也是深圳环保部门并未真正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原因。

原标题:按日连续处罚如何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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