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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0-20 08: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保查封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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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0月17日向媒体通报,为了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制订一系列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并将于年内印发。

为更好地征求公众意见,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守法意识,环境保护部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4个配套文件中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整理,全文内容如下: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查封、扣押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实施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经费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查封、扣押。

第六条【具体对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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