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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应拓宽思路

2015-01-28 09: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弛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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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推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大气污染防治是庞大的社会治理工程,工矿企业污染、城市三产污染、农村秸秆焚烧、建筑扬尘污染、机动车船污染的防治,都需要强化现场监管,而目前环保部门查不胜查,防不胜防。要扭转这种管理困局,应强化环保部门污染防治综合监管职责,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污染源的管控,同时强化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意识和监管职责,逐步建立起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大执法的监管格局,从而形成政府统一负责,环保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分工配合,公众积极参与的监管体制。

第五,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保障公众健康是大气环境保护立法的宗旨。目前,排污费的收取、违法处罚主要用于末端治理和部分生态环境的补偿,而对大气污染事故及公害对公众的损害的补偿与保险问题还是立法的盲区。国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应研究是否对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防止环境公害补偿基金和被害者救济等作出制度安排。

第六,立法要有利于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要改变过去环境立法重视授权、后评估重视不够的现象。对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规划、政策、标准等,要明确制定的期限和制定机关的责任,防止法律法规被虚置,各级人大监督缺乏抓手。要明确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制度的实施等,其监督的主体、程序和时间等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及时纠正和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要建立法律法规后评估制度。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应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使立法、执法和监督良性互动,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应拓宽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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