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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

2015-03-06 09: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产业黑龙江合同能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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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环保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和调动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对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优势,以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石油化工、制药、煤化工、粮食深加工等重点行业为突破,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比例。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

培育再制造服务产业。支持专业化公司提供再制造服务,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构建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

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市场消费。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惠民政策和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引导企业积极申报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认证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物流车补贴试点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发展生物质洁净燃料。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

三、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

(一)加强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锅炉(窑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流通零售和数据服务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工程,支持余能发电上网,逐步推行对营运车辆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推动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节能减排改造升级行动计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全省各规模等级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以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齐齐哈尔市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加快升级改造步伐,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推动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到“十二五”末,万家企业基本建立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要求的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万家企业自愿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在相关工作中对认证结果予以采信,在申报国家及省级节能环保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支持万家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升能源消费数字化管理水平。

(三)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推动电力、热力、石油石化等重点行业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炼油行业加快提高油品标准的工艺改造,严禁野外焚烧秸秆,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启动实施安全饮水、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等清洁水行动,加快松花江流域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修复与尾矿库治理试点示范。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地下工程建设,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出路,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鼓励建设大型垃圾焚烧示范工程。到2020年底,所有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新增配套污水管网长度2400公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2%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镇绿地功能,降减热岛效应。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宾西、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动各类园区建设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效组合和循环链接。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8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6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五)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到2020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2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超过20%;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面实行供热按户计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供热管网改造1500公里以上;在各级机关和教科文卫系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100家,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带动绿色建筑建设改造投资和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四、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做好向上争取工作,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投入力度。支持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以试点方式逐步推行。鼓励企业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增加农村电网改造资本金投入,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实现城乡节能环保事业同步发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二)扩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探索保险资金以投贷组合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广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收费权、股权、排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加强银政企合作,逐步把企业新建项目的能评、环评及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奖励等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简化节能环保项目审批手续。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备案,一律在所在地办理;在已批准的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对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引进的省内急需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项目,简化环评程序,重点加强日常监管。

(四)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按照规定给予优惠;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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