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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

2015-03-06 09: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产业黑龙江合同能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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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价格、税费等经济手段。落实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背压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价格政策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除尘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执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电动汽车相关用电价格。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设立城市综合试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加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经济政策,促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六)增强科技创新支撑。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重点建设的节能环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骨干企业布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骨干企业联合组建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转化应用服务平台。把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在具有一定产业基础且利用广泛的领域,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力度,为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提供强力支撑。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打造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的智力优势和人才高地。

(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以及首批省级生态市、前三批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在借鉴和总结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紧密结合,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保障措施

(一)严把项目节能环保准入关。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领先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其他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用能设备达到二级以上能效标准;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加快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及执法能力建设。适时制定、修订一批节能环保地方标准,逐步提高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完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设备制造标准体系,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不断加强各级节能、环保监察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评估体系和技术服务平台。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三)强化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奖惩措施,实行问责制。落实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评价考核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推动黑龙江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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