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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环保税已如箭在弦

2015-04-08 13:35来源:法治周末作者:赵晨熙关键词:环保税新环保法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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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应“惩恶扬善”

目前有关环保税的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对外公布,作为一个未来即将开征的新税种,民众对其征收范围、纳税对象及税率等充满疑问。在刘剑文看来,环保税早期开征范围不宜过宽,既然其重点是进行费改税,初期征税范围可以同样限定在排污费包括的污水处理、废气、固体废物等方面。“随着新环境问题的出现以及环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应逐步扩宽征税范围。”施正文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在征税对象上环保税开征初期也应主要限定在企业,因为相比个人,当前给环境带来污染的“大头”还是企业。但他强调,最终环保税的征收还是应将所有污染环境的主体都纳入其中,这也符合新环保法确立的“污染者当责”原则。作为税种的另一基本要素,税率的设定也极为关键,“既然已经明确环保税的目的是保护环境,那么税率的设定就应该加大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使环保税真正发挥功能”。刘剑文建议税率的设置应在现行排污收费基础上适当提高,促进重污染企业转型,倒逼企业技术改革与创新,“钢铁、煤炭等企业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贾康也同意税率应“从严制定”,但他补充指出,环保税的税率应实行差别化对待,比如对一些绿色低碳企业和积极研发节能减排、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则适用较高的税率,“让环保税真正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除此之外,施正文还提出税率区域差异的建议,他指出当前的排污费,各地区间就因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存在收费标准的差异,至于税率是否也应如此,学界还存有争议。“我认为税率同样可实行适度的区域差异化。”施正文举例称,比如一些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强,又需要企业发展,对企业排放可以适用低一点的税率;而对一些发达地区,环境污染已比较严重,同样的排放就应适用高税率来进行控制。

要实行一揽子改革

“作为一项新税种的设立,环保税立法工作不应只涉及税种自身,而是要实行‘一揽子’的改革方案。”施正文觉得,这一系列改革首先就应体现在环保税与其他税种的衔接上。对于环保税的开征,此前曾有不少企业担心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税负。施正文也表示,当前企业已面临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而环保税又是一项增税政策,因此如何协调各税种间的关系也是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制改革“稳定税负”的要求,施正文认为应实行有增有减的税收结构性改革。“像当前增值税40%的税率和20%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有些偏高。”施正文建议在新开征环保税后,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应给予适当的减少,以保证企业整体税负的稳定,“这也能增加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避免企业将税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除了税种间的协调,刘剑文认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设也异常重要。虽然进行了费改税,但刘剑文表示在征税过程中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都必不可少。“此前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它们有具体实践经验,并拥有环境测评的工具与机制,便于环境的评价认定;税务部门则对税收程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等有全面了解,能够更好地判断企业所缴税费并进行税收监管。”刘剑文建议,未来应采取环保认定、税务征收的环保税征管模式。“一揽子改革对环保税的顺利实施异常重要。”施正文表示,环保税费是应专款专用,还是纳入国家一般预算之中统筹使用?是否应效仿西方国家建立环保税收入再循环的配套机制,将税收收入再循环补贴到一些中小企业及中低收入家庭中?这些都需要各界在最终方案出台前进行细致的探讨研究,建立完备的环保税税收体制。

仍需人大立法开征

环保税方案如今已上报国务院,税种开征或指日可待。但也有民众提出疑问,今年全国两会上通过修改的立法法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规定新开税种要由人大立法,如今环保税方案已上报国务院,“环保税是否依法开征”?对此,刘剑文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环保税开征最终需要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环保税方案上报国务院符合中国的立法程序。”刘剑文介绍,税收草案由部委起草,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在经过内部讨论研究后,会在草案基础上进行修改,随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在经过多方研讨和修改后,将成熟的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最终立法决定。在施正文看来,对于环保税的开征,目前各界已达成共识,环保税立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他预测国务院将在最近几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环保税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年底前可能就会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环保税在2016年通过的可能性比较大,多年来的呼吁也即将变为现实”。“环境保护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单纯依靠环保税也难以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刘剑文强调,环保税的推进过程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人们节能减排的意识和责任,“这也是环保税推行的重要意义之一。”

原标题:难产的环保税已如箭在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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