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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 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如何协调?

2015-05-04 14:13来源:中国网作者:魏博关键词:新环保法第三方治理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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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对环保工作非常重视,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环境保护法》到最新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都强调了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环境治理。如何用市场的力量来治理环境污染?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二者如何协调?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周珂教授。

周珂教授指出,从宏观方面来讲,国家治理历来都是综合运用两种机制,既有命令控制、行政管理,又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普遍采用的两种基本方法。在环境保护早期,人们看待环境问题以及环境和经济发展关系时,存在普遍的共识,即经济发展多靠市场,环境保护多靠政府,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自身在内部天然的存在着一种对立冲突,市场规律难以应用到环境保护工作当中去。因此在环境治理初期,各国强调行政管理更多一些,中国更是如此,更加强调命令控制和行政管理的作用。

上世纪70年代,中国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的机构,1989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直到2011年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环保法仍属行政法系列,强调环境保护以行政管理为主。然而,随着经济以及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人们看到,单纯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效果并不好,尤其近年来雾霾、水污染等问题频发,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周珂认为,单纯的行政管理行为,会导致环境治理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让环境保护工作背上沉重包袱。从国际经验看,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例如,上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研究“能源合同管理”,此后欧洲各国又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及第三方环境治理等,这些市场机制对环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越来越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们也应当把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理念,贯彻到环境保护工作当中,近年来,政府开始强调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新《环保法》出台之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上走向了‘二元制’这样更健康的机制。《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许多新出台的规定中都强调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或者第三方治理机制。中央巡视组在对环保部工作反馈的巡视意见中,也非常关注与市场相关联的问题,比如‘红顶中介’问题,行政和市场关系没理顺而导致的利益输送问题等都与市场机制相关联。目前我们对行政管理一元机制研究较多,制度也较完善,但是对于另一元机制,即市场调节的机制,研究还不够,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逐步完善。”周珂强调。

近年来,主要依靠政府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方式,在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显得乏力,“污染企业付费、专业化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模式被寄予了厚望。周珂认为,“谁污染,谁治理”,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而且是针对着那些排污且有治理能力的企业,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这种在西方很早就提出了,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的《环保法》开始试行,也存在这种认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深化,后来用“谁排污,谁付费”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污染者付费和污染者治理是延续的关系,由以前的排污者通过自己行动来治理污染,改变为排污者可以通过付费来对自己的污染行为买单,实际上污染者付费就催生了第三方治理,也就是排污者不去自己治理,委托其他人,即第三方环境治理的开端。

原标题:环境污染治理 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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