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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向全国转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两个重要文件

2015-08-01 11: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垃圾处理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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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进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提原则,从以下方面严格科学把握:

(一)对情节严重且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从严问责,主要包括:

1、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纪违法行为的;

3、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违反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重大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重大损失的;

6、阻碍和干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的;

7、其他问题情节情节严重需要从严问责的。

(二)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组开展调查时应当对对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历史过程进行追溯调查,对本办法下发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是否退休,都一并严格问责。对本办法下发前的问题,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经济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审批以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有关资料档案,以便追溯调查。

(三)对为保护环境积极履职、依法行政的工作人员予以保护,在责任追究时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轻处分。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以及本单位的部署安排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的;

2、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错误决策或者违法干扰行为进行了抵制或者如实反映了情况,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本人无权或者无力改变其结果的;

3、重大环境问题(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问题(事件)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的。

4、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发生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

5、其他可以给予免责或者差事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应注意区分不同层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对省直机关部门、市州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着重查清其职责范围内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决策、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落实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除查清其职权范围内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决策、行政审批和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外,还要着重查清其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查处、打击和上报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环境问题隐患整改以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是指符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之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环境问题情形。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相关分管负责人是指分管环境问题(事件)发生领域业务工作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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