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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目前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与您期待的环境税方案有较大的差距,请问目前的版本能否为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提供基本的框架?
正如我前面指出的那样,尽管目前的环保税方案与大家期待的方案有很大的差距,但仍不失为是我国环境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向社会征求意见和讨论完善提供了“靶子”和完善空间。
首先,草案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完全纳入过来,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并设置严格的惩罚条款。而很多专家在对环境税制度进行研究设计时,并没有提出要将排污费改税一步到位,提出将排污费中的部分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纳入环境税。目前草案对排污费实行全面费改税,比对排污费部分改革更加全面和严格。
其次,从开采、生产、消费各环节的现有税种看,仅有生产排放环节还缺乏税收调控手段,希望完整意义上的环保税能够填补这一空白。目前,我国有资源税对矿藏品的开采进行调节,消费税对消费行为进行调控,同时还有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一些税收环保优惠政策。因此,从现实可操作性上出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门组成的联合研究组,实际上在往融入型的环境税制改革方向推进,也就是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同时对与环境相关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现有税种进行绿色化改良,比如在消费税中考虑将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并且在2015年发布通知自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也于2014年底两次提高,促进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但这种改良现有税制的方式与建立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还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由于环保税决策机制的缺陷和气候变化问题“政治化”原因,各部门之间尚存在较大分歧,碳税没有被纳入到环保税草案中。尽管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力推碳税纳入环保税,但是发改、财政、税务、环保部门之间认识存在分歧。二氧化碳在中国的法律中不属于污染物,且由发改部门而非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在国外的立法中对它处理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如美国视之为“对公众有威胁”的准大气污染物,有的则将它排除在大气污染物之外。同时,对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在国内与发改部门力推的碳交易制度统筹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气候谈判和对外贸影响等复杂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这些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所以环保税草案也不可能将碳税纳入环保税。
总体来说,费改税是具有一定的改革意义的。排污费制度具有自己先天的缺陷,法律强制性不够,环保部门执法权限有限,排污费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等问题,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改税后,环保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的刚性和强制性,将更好地发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的作用,促使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充分发挥税收制度的政策效果。方案中提出的“税收征收、环保协同”的征管模式,也将进一步促进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加强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管。同时,草案赋予了省级政府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税额的权利,使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好环保税法的经济杠杆作用。
您对环境保护税法有哪些具体的修改完善建议?
设立开放性条款将碳税纳入环保税法;对农业排放、机动车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排放都应该征收环境税,目前第4章第11条款的规定是错误的;增加“环保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税法草案中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有些问题需要在实施条例中进行明确和细化;各方需早做准备,迎接“环境税来了”的新挑战。
第一条建议就是设立开放性条款将碳税纳入环保税法。环境税法应该基本反映各界人士的期待。气候变化和二氧化碳控制毕竟是一个环境问题,因此,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和提高国际地位,把碳税纳入环境税是一个很好的政策选项。另一方面,考虑到气候变化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的,应将二氧化碳与污染物进行统筹考虑,共同纳入到环保税征收范围中也是合理的。如果将来对碳税再单独立法,则既增加了立法成本又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而等待税法修订往往间隔时间又很长。考虑到国际竞争力问题,碳税可以择机开征,但是最好在《环境保护税法》中为碳税设立一个开放性条款,为以后进一步细化留下空间。从这一角度出发,环境保护税名称应该修改成环境税。
第二条建议是对农业排放、机动车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排放都应该征收环境税,目前第4章第11条款的规定是错误的。税制要体现公平的原则,把这些征收对象列为税收优惠对象,从法律上难以理解。同时,建议把矿产资源开采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也转变成税,纳入环境税的范围,扩大环境税的税基。这样的环境税就成为一个“统筹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绿色税制。
第三条建议是增加“环保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税草案中没有对税收收入使用方式进行规定。按照通常的税收理论理解,环保税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上进行统筹使用。许多发达国家应用部分或全部环境税收收入设立一般基金、环境类基金或其他社会公共基金,用于支持公共项目或环境资源类项目。排污费收入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是我国环保投资的一部分。在我国环保资金仍然紧缺的情况下,如果费改税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各地一般财政预算是否还能保证这部分环保资金投入将是个问题。因此,建议在税法中加入收入使用条款,明确将环保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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