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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垂直管理需啃下三块“硬骨头”

2015-11-28 08:58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贺震关键词: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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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这是环境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旨在遏制环境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解决环境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环保监管执法是一个牵涉面甚广的交叉领域,环保部门与政府之间、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甚至环保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职能与责任边界并不清晰。环保监管执法的复杂性,要求在推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时,须慎之又慎,认真做好操作层面的具体的制度设计。特别是要审慎解决好三大问题。

一、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问题

如何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是同级环保部门委托的主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靠这支队伍查处、督促落实整改。实行垂直管理后,这支队伍(市县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将不再是同级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县级环保局成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后,也不再是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那么,市、县(市、区)环保局要靠哪些力量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县级人民政府用什么机构来进行环境监管?与法律有关规定如何衔接?

因此,必须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保证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这也是关系到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必须从法律与制度上科学划分环境保护事权,既维护好地方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又能保证环境监察执法的独立性。

二、市、县监察执法机构与同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衔接问题

市、县(市、区)环保监察执法机构与同级环保部门之间日常工作如何衔接?

当前,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作为同级环保部门的一部分,是在市、县环保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监察执法围绕局中心工作进行,与环保局机关绝大多数处(科)的业务工作深度交织融合。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后,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与同级环保部门的关系便由一家人变成了“友邻单位”。在工作衔接上,有些问题必须考虑。

比如,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垂直管理后,与同级环保局同频运行,还是独立运行?如果其日常工作任务由省环保厅(局)下达,如何才能做到符合当地行政区域环境监管的实际需要?

再如,在信访的受理与处理、行政处罚流程设计等问题上。目前,各市、县(市、区)的环保信访投诉都是由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受理与处理的,作为公众反映和投诉环境问题的重要渠道之一的12369环境投诉专线,也设在环境监察机构。省以下环境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后,环境信访受理与处理的职能是随着环境监察机构一道划走,还是由环保局担负,是要加以考虑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环境信访投诉情况,是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重要基础。

如果这项职能(12369环境投诉专线)随着环境监察机构一道划走,环保局要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情况,中间就隔了“一道墙”。如果这项职能由环保局承担,由于受理后没有执法队伍能够及时前往查处,没办法及时给老百姓一个交待。

延伸阅读:

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 执法挺直腰杆

【专访】积极探索垂直管理后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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