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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环保局通告,2016年1月1日起,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重化工行业按高标准征收。据记者了解,南京企业必须先要买排污权,再交排污费,买不到排污指标的新项目将不能上马。
据悉,2007年,我国开始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4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提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按照该意见,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应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到2017年底,我国将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也将基本完成。
其实,钢铁行业与排污权息息相关。然而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钢铁企业目前对排污权交易的参与度并不高。一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起来,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用提高,钢铁企业届时将面临更大的环保压力。
建项目买“电话”排污时交“话费”
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管理体系,利用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杠杆,充分发挥参与企业的主观能动作用,鼓励企业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手段主动实施污染减排,降低环境资源的占有成本,从而降低区域排放总量,并改善环境质量。
不过,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其实是不同的概念。
“如果说排污权是电话的话,那么排污权有偿使用就是话费。”业内人士表示,排污权是对企业排污总量的许可;一般由环保厅/局对老企业核定初始排污权,并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污总量;最重要的是,项目上马必须获得排污权,才可以排污;富余的排污权可以交易,一般由物价局定出交易基准价格(即允许的污染物最低交易价格)。而排污权有偿使用是要求有排污权的企业在排污时缴纳费用。
环保业内人士指出,排污权管理属于末端管理手段,是对应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手段。就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而言,目前,排污权交易推广得更为普遍,而排污权有偿使用在各试点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排污权交易的价格与排污权有偿使用时发生的费用也有很大差异。按照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显示的数据,每千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分别为29元、30元、18元、19元。据记者了解,2015年4月份前,南京市上述污染物的排污费用为0.9元、1.125元、1.26元、1.26元,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15倍~30倍。
提高成本还是污染环境让市场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根据南京市环保局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对工业排污单位将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环保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标包括水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大气污染物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排污权有偿使用将分步实施,其中,2016年将按照征收标准的40%执行,2017年按照征收标准的70%执行,2018年起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排污权交易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实施,交易类型主要包括购买、出让、回购、租赁等,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定额出让、协议转让等。公开竞价以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为交易底价,定额出让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执行,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的80%。
根据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必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即没有购买到排污指标,项目就不能上马,而对环境有利的“优质项目”则能获准。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不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对此,南京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一定的经营成本,一些靠低环境成本生存的企业,甚至可能因此而破产。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将迫使排污企业重视环保,这对企业和环境都是利大于弊。
在采访中,当地钢铁企业南钢也表示,南钢将力争通过环保提升来压减排污权权标,也会借此机会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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