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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市场将经历从“大乱”到“大治”的过程

2016-01-13 09:15来源:申万宏源关键词:土壤修复污染场地重金属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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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成功之处在于形成了政府-企业-民众高效灵活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日本对于不同污染土壤类型采用分别立法的方式,立法执法中注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污染发生前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整治结合原则,污染发生后又有独具特色的公害赔偿制度来保证土壤污染治理。法律责任严格明确,制度较为先进且可操作性强,值得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中借鉴学习。

4.欧洲土壤修复市场:未来将向统一化方向迈进

4.1 欧盟尚未出台统一法律体系,先进落后处理方法并存

据估计,欧洲每年约有21.1亿欧元用于土壤修复,约有350万块土地受到污染威胁,50万块土地受到严重污染而需要治理。欧盟目前共有28个成员国,由于成员国加入顺序不同且工业历史不同,造成不同成员国之间对于土壤污染的界定以及土壤污染程度大不相同。欧盟并没有一个总的关于土壤污染的方针政策,但欧盟委员会在解决相关问题时的严格程度却与日俱增。先是在2002年通过了第六环境动议项目,确定了欧盟委员会在2010年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保护土地,防止侵蚀和污染。接着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公布了土地保护策略,将成员国的土地保护措施和共同体的政策相结合。预计随着各国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不断达成共识,未来欧盟将针对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出台法律,各国土壤修复将从差异化走向趋同。

由于欧盟各国国情差异较大,欧洲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所采用的土壤修复技术存在明显的较大差异。总体说来,在实际工程中生物处理技术运用最多,达到35%,其中原位生物处理占18.33%,异位生物处理占16.67%。然而,将污染土壤作为废弃物而非可再生资源处理(包括挖掘处置技术、污染场地管制等)的工程项目在欧洲仍然占有较大比重,达到37%。以欧盟法院在Van de Wall一案中的判决为例,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地下油管渗漏油污染的土地虽然只受到轻微污染,没有丧失效用,但仍属于废弃物。该判决后来招致很多批评,以至于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提出议案,建议将污染土壤排除在废弃物的适用范围以外。但是在实践中,将污染土壤视为废弃物情况还十分常见。

延伸阅读:

盈利模式逐渐成熟 助力土壤修复市场腾飞

原标题:国际经验借鉴:立法及确权助力市场爆发 ——土壤修复行业系列报告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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